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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開放申請
發布單位:國際學術交流中心
【獎學金】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開放申請
一、說明
「111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已開放申請,
歡迎有興趣之
院系級交換生
於
111/03/02(三)下午
5點前
將「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詳見附件一) 及「學生應繳
證明文件」(詳見附件二)以
紙本
形式交至院辦公室國際
學術交流中心櫃台。
(備註:有關
校級交換生
之獎學金申請係由國際事務處統
一辦理,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國際事務處承辦人張惠琪小姐
(02)3366-2007#346 /huichichang@ntu.edu.tw)
二、申請資格
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
錄取,預計於111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本校
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且符合以下任
一種身分者:
(一)經濟不利學生(中華民國籍學生):
1.領有我國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證明者。
2.家庭總所得收入(新臺幣)同時符合以下所有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80萬元。
(2)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1萬元。
(3)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5萬元。
(二)文化不利學生(中華民國籍學生):
1.三代家庭無人上大專者,例:學生之曾祖父母、祖父母
及父母皆無人上大專。
2.新住民及其子女,例:學生本人為新住民人士或學生雙親
其中一方為新住民人士。
3.原住民。
4.符合上述三類任一者,且家庭總所得收入(新臺幣)須
同時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1)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120萬元。
(2)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1萬元。
(3)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5萬元。
(三)非中華民國籍學生,持有國籍所在地2021年度政府機關
出具清寒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免繳稅證明者。
三、獎助名額
由各學院遴選院、系、所、中心交換學生,排列優先順序,
至多3名,原則上為正取1名及備取2名
。
四、獎助金額
依獎助額度表(詳見附件三)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
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處另外訂定之。
五、錄取名單公告時間
預計於111年4月30日前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並個別
通知錄取學生。
六、獎學金領取規定
(一)每位學生皆可同時申請多項校內出國獎學金,包含
經由本校或交換學校推薦或送件而取得之獎助學金,
惟僅限領取一項獎助學金。
(二)各項出國獎助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學海惜珠計畫
交換學校獎助學金
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助學金
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若學生同時錄取本獎學金及上述所列之前3順位任一獎助學金,
且本獎學金金額高於該獎助學金,得持相關證明並經國際事務長
核定後,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七、獲獎學生義務
(一)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
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用;
如捐款來源有指定銀行,則獲獎學生須提供指定銀行之帳戶資料。
(三)
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研修心得報告、
正式修課紀錄與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
未繳交者,則其
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四)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海外教育
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
亦須參加當年度國際處辦理之海外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
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五)
獲獎學生須於出國交換期開始三個月內,提交一份交換學習
及生活說明,供捐款單位參考。
(六)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
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
換期終止後二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七)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
無法保留。
八、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
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
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九、如有未盡事宜,將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
十、如有任何獎學金申請相關問題,請洽詢本獎學金承辦人張惠琪小姐。
(連絡電話:02-3366-2007分機346;Email: huichichang@ntu.edu.tw)
本案承辦人:
生命科學院 國際學術交流中心 陳昱臻(Ms.)
電話:(02)3366-4549
電子信箱:ntucolsciae@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