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學系(所)81年04月20日第127次系(所)會議決議通過 森林學系(所)81年05月22日第128次系(所)會議修正通過 農學院90年05月28日第19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93年10月08日第21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93年11月29日第20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94年01月14日第218次系務會議確認通過 |
第一條 本學系系主任之推選,由在本校支薪之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推選產生之。
第二條 系主任之選舉,由現任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召開系務會議,由本系教師推選四人與系主任共五位組織選務委員會,由現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於五月中辦理推選,其任期至下屆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三條 系主任因故離職或連續超過半年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辭職,且由職務代理人依第二條規定組織選務委員會於一個月內辦理推選。
第四條 系主任之任期一任為三年,並以一任為原則。
第五條 選舉分兩階段,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第一階段由選舉人於規定時間赴指定地點領取選票,就本系專任教授與副教授中依其教學、研究、行政能力、並且人際關係卓有成就者,至多圈選四位,並當場投票,以具有選舉權人數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投票為有效,依得票數順序產生複選候選人三人(如有退出者依次遞補)。第二階段於選舉日就三位複選候選人中至多圈選兩位,投票數以有選舉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為有效,以至少一人得票過半數者依序推薦兩人。報請院長轉呈請校長選聘之。若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若第二次投票仍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立即舉行第三次投票,以第三次投票結果報校。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