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痛苦到牠為止

黃宗慧  

國立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北縣又傳出了殘忍的虐狗致死案。可以預期的是,這隻遭火焚身痛苦而死的狗,會和其他被虐待的流浪動物一樣,在短暫的新聞熱度過後,無聲地消失在多數人的記憶中。《動物保護法》於今年初修法後,已明定民眾若蓄意虐待動物至死或重殘,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款,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為什麼我們看到的不是動物福利獲得更多保障,反而是更多殘忍的虐待事件?

其實,現行動保法保障不了這些流浪動物,並不令人意外。畢竟若要防範這類事件不斷發生,前提是政府與民間都必須更嚴肅地看待虐待動物的問題。如果我們普遍認為,提高罰款金額便等同於提升了動物地位,就沒有辦法形成一股動力,催生出更完善的動保法;如果我們面對一則又一則的動物災難新聞,只是以「很遺憾、但也沒辦法,人的問題都管不完了」這樣的態度因應,自然也不可能再進一步發揮監督的力量,讓相關單位徹查此類案件、徹底執法。

目前的虐待動物事件,幾乎都是由動保團體自行調查或串聯網友緝兇,這是因為動物受虐事件不曾被看成公眾議題,因此只能由少數關心這些事件的人「自行處理」。但也就是在這種氣氛之下,虐待動物的事件始終無法被有效遏止,而動保人士與熱心網友的串聯,有時甚至被解讀為「可見動物的問題有很多人關心」,完全忽略了這種串聯與集結,其實是公權力不彰、動保法無法發揮作用下的產物。

從去年的剝皮狗、到今年的油漆浸貓致死、甚至還有國中生以燒狗為樂……,面對這些愈演愈烈的虐待行為,我們不能只是在看到新聞報導時喟嘆一聲「社會病了」、「兇手真是喪盡天良」,因為這樣的反應不足以讓無辜的生命不再遭到凌虐。蘇珊桑塔格在評論戰爭照片為旁觀者帶來的衝擊時,曾說過「同情」並不是一個最恰當的反應,因為同情也暗示著我們覺得自己並非造成他者苦難的共謀,所以我們才會站在一個較高的位置同情他者的苦難。但其實在旁觀他者的苦難時,我們應該感到羞愧。羞愧於這樣的苦難發生了,而我們卻只是個窺視者。的確,如果期待虐待動物的事件能夠到此為止,需要有更多人在目睹動物的苦難後感到羞愧。羞愧,我們才會更積極地思考自己能做些什麼,去扼止暴行的發生。

如果虐待動物的犯案者本身,已失去了羞愧的能力,甚至以虐待為樂,沾沾自喜於製造了引人注目的奇觀、以為自己敢於嘗試別人所不敢的大膽舉動,讓我們這些旁觀者,不要也失去了羞愧之心。民間與政府,都需要以更嚴肅的態度,思考如何阻止這種讓人羞愧的慘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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