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民眾日報P27關懷生命專欄,民86823

自保有理,虐殺無罪?

◎黃宗慧

日前德國媒體派記者來台採訪台灣處理流浪狗的方式,發現基隆市的流浪狗抓到三天後沒人認養,就以溺斃的方式處理,面對德國記者不人道的指責,基隆市環保局的說法是:以往的撲殺方式效果不佳,現在改溺斃方法,不但人道、衛生、又能減少噪音—聽不見狗的哀嚎聲。但在電視新聞的畫面裡,我們目睹這種所謂「人道」處理,一籠籠的流浪狗被放到水池裡,牠們極度恐慌地互相踩來踩去,徒勞無功地想爬上籠子的最頂端,爭取一線生機,但卻連發出喊叫聲的機會都沒有就滅頂了!這樣做是否人道?其實是不言自明的,但可以想見的是,溺斃法絕對符合有關單位想要的「效果」:一次溺斃一籠十數隻,又快又省錢,輕輕鬆鬆就解決了這些「障礙物」!

而最近台灣的媒體則出現了關於金門地區為收成農作物而「除鳥害」,以及保育動物台灣彌猴因為造成果農巨大損失,而有可能遭到撲殺的新聞。為防止野鳥與人爭食,金門西半島農民並未選擇以反光紙或稻草人來驅走野鳥,而是趕盡殺絕地在收成前佈下鳥網網住整片田,收成後鳥網不但不拆除,還用以「順便」捕捉既可進補又可變賣的珠頸斑鳩,於是屢屢出現鳥兒中網後,活活曬死在網上的慘事!至於台灣各縣市農作物遭遇的「猴害」,地方主管籲請開放合法獵捕之聲不斷,但彌猴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可獵殺,而如果仿照日本作法以電網嚇退猴群,所需成本又太高,不合經濟效益,故目前各縣市政府多主張予以捕殺,另一場浩劫恐怕即將展開。

當然農民作物遭鳥害猴害卻索賠無門,是我們應該關心並設法處理的,流浪狗的問題也是必須解決的,但這是否表示既然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那麼為捍衛這個利益,在處理、解決的過程中,其他生命如何受到戕害、撲殺手段,如何慘無人道就不必考慮太多了?我們又是否真能理直氣壯地把「謀取最大經濟效益」,作為「目的性正義」(justness of the end),認定阻滯我們達到這個目的的一切障礙物,不論以何種方式被「清除」都是合理的?

德國思想家班雅民(Walter Benjamin)曾指出,主張「目的公正,手段自然合法」的自然法(natural law)其實大有問題,它可能使合法性的目的成為一種幌子,而使用手段中不合理的一面,或不必要的暴力就此強行被解釋掉(explained away);如達爾文的天演論就是和自然法只有一步之遙的實例,——在主張自然中的暴力行為,因為有利於進化目的便能合法之際,人為暴力只要經過詮釋之後,看起來也符合進化的目的便能就地合法,通行無阻。在這種錯誤的觀念下,今天「剷除」流浪狗、野鳥、彌猴,好像也是有利於人類社會的進化,但其實牠們的犧牲是否合乎目的性正義都還大有深究的必要—如果人類棄養在先,造成犬隻無法抗拒的流浪命運,山坡地濫墾、森林砍伐及道路深入山地,造成彌猴原棲息及覓食環境遭到破壞,那麼發生損害時一逕要動物以「償命」來負擔,究竟是否符合正義?今天,認為人類利益重於其他一切生命的物種歧視(speciesism),如果已深入人心難以改變,難道以符合「人類正義」為由來決定其他物種該死時,我們都不能給予免於極度恐懼及苦痛的死亡嗎?其實,不論在生態界或社會上,每一個自我(self)都有可能成為在某種程度上妨礙另一個自我的他者(other),因此,在主張非我族類的他者,都可以在我們自以為的目的正義下,不計形式地被剷除之前,我們恐怕要有更深刻的思考與更多的反省吧!(作者為關懷生命協會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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