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綜合新館工程委託製作規劃設計書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徵選須知(91.10.14)
壹、工程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綜合新館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貳、工程位置:國立台灣大學校區內部鄰接工學院綜合大樓(第一期工程),基地面積七四五○平方公尺,詳地籍圖及工學院綜合新館工程構想書(第四次修正版)。
參、工作概述:協助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推動本工程之進行(以下簡稱本工作)。
(一)服務期限:自獲選為本工作之廠商並完成簽約之日起,至完成契約各項委託技服工作之日止。
(二)委託項目:廠商受本校委託辦理本工程規劃設計報告書之製作、辦理後續招標文件之製作及協助招標作業…等各階段委託技服工作。(各階段之服務項目詳附件B之契約書樣稿第二條履約標的)
肆、工程概估經費:本工程概估所需總經費以新台幣
陸億捌仟貳佰伍拾萬 元整為上限。
伍、規劃設計服務費及契約內容:
(一)本委託案採購標的為勞務。
(二)本委託案給付服務費用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總包價法計算,本工作之總服務費用以公告預算金額新台幣
$3,716,213.元為上限。
(三) 詳本案工程委託製作規劃設計書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附件B)。
陸、參選廠商資格:本採購所稱之廠商,係指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依法設立之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其他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另必須有依法開業之建築師配合辦理(本採購不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柒、應徵方式:
(一) 甄選須知購領方式:
1、購領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 月 十六 日公告後至九十一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止。
2、徵選須知圖說費:新台幣 參佰 元整,恕不退還。
3、親自購領:於前開購領時間之每日 上 午 九 時至 下 午 五 時上班時間內,至本校總務處營繕組(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購買徵選須知及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4、通訊購領:以通訊方式(以郵戳為憑)洽購者請以郵局匯票抬頭「國立台灣大學總務處營繕組」裝入限時掛號信封內,信封正面應書明投標案名及詳細回郵地址及收件人,逕寄至「台北郵政二三之一一三號信箱」國立台灣大學總務處營繕組收(通訊郵購須於截標日前五日寄達本校)。
(二)應徵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提送服務建議書。
(三)評比以評審服務建議書方式辦理。
捌、規劃設計內容:
(一)配置計畫:工學院及系所(土木系、化工系…等)等建築空間設施(含辦公室、普通教室、實驗教室、研究中心)、停車場、電梯、通廊、庭園景觀及殘障設施……等。
(二)設施系統計畫:給排水系統、配電系統、廣播系統、空調通風系統、消防系統、網路系統、燈光照明系統及防空避難設備……等。
(三)環境綠化、美化計畫。
(四)其他公共設施:活動場地、川堂、廁所、儲藏室、地下室、消防蓄水池、污水處理設備、水塔、飲水設備及垃圾處理……等。
(五)配合綠建築推動方案,提出綠建築計畫之初步構想。
玖、規劃設計要點:
(一)建築量體及配置等應考慮與周邊建築與環境之整體性配合。
(二)動線系統需考量集中及分段管制,以利安全之控制。
(三)留設出中庭以利通風採光,並可做為整體之休閒交誼空間。
(四)適當交誼休閒空間之留設。
(五)教室、研究室與實驗室等空間需考量到其使用之特殊性。
(六)造型語彙及建材需配合整體校園之景觀。
(七)除依政府採購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其他有關法規設計外,並應符合無障礙設施之規定。
(八)其餘需求請參考本校所提供之工學院綜合大樓第二期工程構想書。
(九)配合綠建築推動方案,提出綠建築計畫之初步構想。
拾、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主要內容、格式及裝訂:
(一) 首頁請預留評選委員簽名欄,標示廠商名稱並由負責人簽名後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後彌封。
(二) 組織團隊及人力分派計畫。
1、
組織團隊:應徵廠商組織架構、主要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工作實績與專業技術能力等之簡介。
2、
人力分派計畫:參與工作人員學經歷及代表作簡介(說明廠商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人力,含建築、機電…等專業人員配合提供規劃設計書服務工作。並需檢附上述專業人員之姓名、職稱、工作項目、學、經歷、專業執照、專技證書或執照或考試及格證書或合格證書等資格說明)。
(三) 整體工程作業計畫。
1、
整體工程進度計畫(含規劃設計、施工至驗收交屋…等)。
2、
整體工程(總經費)財務分析(含自籌與補助)。
3、
整體工程之各階段(先期規劃構想、綜合規劃設計、細部設計請照、施工發包、施工監造、完工驗收交接、使用維護管理…等)作業方式之可能辦理情形、方式及優缺點之分析評估。
(四) 規劃設計書服務工作計畫。
1、
規劃設計理念與構想(含關鍵問題及特殊創意說明)。
2、
工作內容、工作流程、預定工作進度、預期工作成果。
3、
服務經費估算及分配(應詳列每次工作經費之單價、數量及總價)。
4、
風險管理及價值工程之分析。
5、
與使用單位(需求計劃)溝通協調配合之意願、能力及作業方式。
6、
後續作業之建議(辦理方式、招標策略…等)。
7、
其他有利於本工程推動之建議。
(五) 附件:
1、
廠商組織架構、主要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工作實績與專業技術能力…等證明文件影本。
2、
各工作人員學歷、證照、代表作…等證明文件影本。
拾壹、服務建議書規定:
(一) 服務建議書採A4直式規格紙張製作(表格或圖面得以A3規格紙張製作折成A4直式規格,頁數以1頁計算),左側裝訂乙式二十份,正本乙份,副本十九份,封面外須註記「正本」、「副本」字樣。
(二) 主文部分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頁數以六十頁為原則(得雙面影印),附件得不計入主文頁數。
拾貳、服務建議書送件方式及期限:
(一)封袋方式:
1、標封甲(證明文件封)
(1)證件:(均為影本且用印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但於須獲選後繳驗正本)
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最近一年繳納所得稅證明。
B、技師事務所:負責人建築師證書、執業執照、公會會員證、最近一年繳納所得稅證明。
C、技術顧問機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證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文件資料:
A、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表:填報格式如附件一,並於右上角註明「表件編號1」。
B、參與本案團隊人員名冊:填報格式如附件二,並須檢附如學歷證明、或其他證照證明之文件。另應提供可證明為該公司之人員資料,如勞保單或健保卡或所得扣繳憑單等,並於右上角註明「表件編號2」。
C、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報格式如附件三,並於右上角註明「表件編號3」。
D、相關業務實績證明文件:提報規劃…等相關技術服務業務實績,填報格式如附件四,須檢附與業主簽訂之合約,並於右上角註明「表件編號4」。
E、切結書:如附件五,並於右上角註明「表件編號5」。
F、第二階段入選通知表:如附件六,並於右上角註明「表件編號6」。
G、其他(如採共同投標,需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右上角註明「表件編號7」)。
(3)請將前述證件及文件資料備妥後,置入牛皮紙袋封套,其上黏貼由本校製發供書寫廠商名稱及地址之標籤並註明「標封甲」後送件。
2、標封乙(參選文件封)
(1)服務建議書封面右下角六公分處註明應徵事務所名稱,並加蓋負責廠商章後彌封;服務建議書內頁均不得標示註明廠商名稱。
(2)服務建議書採A4規格紙張製作於左側裝訂成冊,以六○頁為原則。
(3)本標封應置入服務建議書二十份,以牛皮紙(或紙箱)封裝後,於其上黏貼由本校製發供廠商書寫名稱及地址之標籤並註明「標封乙」後送件。
(二)廠商投標正式文件應於民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上 午
九 時 三十 分前以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營繕組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台北市郵政二三之一一三本校信箱(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開標前允許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提送後之資格文件及圖說不得要求退還或更換,惟本校截止收件日若遇假日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者,得順延收件日期。
拾參、公開評選程序
一、符合下列各款為合格廠商,其家數在一家以上時,應即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在一家以上者,即進行下一階段評選作業:
1、投標文件已書面密封。
2、外封套(箱)上載明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案號或名稱。
3、投標文件已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
4、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5、無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投標廠商負責人相同者,對本案同時投標之情形。
二、本標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即應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
1、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4、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5、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6、因應突發事故者。
7、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8、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三、辦理程序:
1、開啟證件封,審查資格。
2、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進入評選階段,詳本案評選辦法。
3、依評選辦法與取得議價資格之廠商,辦理議價及訂約手續。
拾肆、評審及獎勵方法:
(一)資格審查與服務建議書 評審時間及地點:
(1)工作小組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訂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星期 一 ) 上 午 十 時 0 分起於本校校總區第一行政大樓一樓第 一 會議室(
內 室)由工作小組進行資格審查。
(2)評選委員會服務建議書評審分二階段辦理。
A、第一階段評選時間及地點:訂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星期 一 ) 上 午 九時(或另行公告通知)起於本校校總區第一行政大樓二樓第
三 會議室辦理第一階段評審,評選委員就廠商提送之圖說內容,依評審項目及權重篩選較優之前一半且未逾五家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即六家時取三家、七至八家時取四家、九家以上時取五家,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家數在五家以內時,則直接進入第二階段評選)進入第二階段評選。
B、第二階段評審時廠商簡報順序依第一階段篩選出較優之廠商後,由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抽籤決定之(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家數在五家以內時,由在場廠商抽籤決定之,不在場廠商由工作小組代抽籤決定之)。參加簡報廠商其計畫主持人及工地負責人均須到場,並由其中一人負責簡報,另應備妥簡報資料二十份於簡報時當場分發。
C、第二階段評審時間及地點:訂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星期 一 ) 中 午 一時(或於第一階段評審後約三十分至一小時左右後即開始第二階段評審或另行公告通知),於本校校總區第一行政大樓二樓第
三 會議室辦理第二階段評審,依前項抽籤決定順序之廠商依序簡報及口頭答詢,其中簡報每家廠商以二十分鐘為限,口頭答詢以十分鐘為原則(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並於口頭答詢結束後當場由委員進行排序評比。排序之方式為:評選委員評定該廠商為第一名者,該廠商即得一分,評定為第二名者即得二分,第三名者即得三分,第四名以後均為四分。
(3)評選當日如出席委員未達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時,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本校當場宣布流會,另擇日期評選。
(二)評審程序:
1、工作小組資格審查:本資格審查包含廠商資格與服務建議書審查兩項,合格者始進入評選委員會評審。
(1)廠商資格:標封甲(證明文件封)之證件及文件資料審查。
(2)服務建議書審查:就本須知第拾點及第拾壹點服務建議書之規定加以審查。
(3)如廠商證明文件無缺漏,且服務建議書製作皆符合本須知要求,即將服務建議書交付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審。
2、評選委員會服務建議書評審:
(1)資格審查合格在五家以內採一階段評審,大於五家時採兩階段評審。
(2)就評審結果依序排名(序位法:各廠商所得之序位積分加總,總序位積分最小者即為優勝廠商,若分數相同者以評選委員評定為第一名較多之廠商為準,若仍相同由評選委員當場投票決定之),錄取第一、二、三名各一名(若積分及序位都相同時由評審委員當場討論議定之)。惟評審委員會得考量參選作品優劣及是否達成需求有權決定前三名及各名次是否從缺。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計 十二 人(校內委員
八 人,外聘委員 四 人)組成評選委員會公開評審。
(四) 服務建議書評審重點:詳第拾點之(二)、(三)、(四)項之各款細目。
1、
第一階段:
(1)組織團隊及人力分派計畫:30%。
(2)整體工程作業計畫:30%。
(3)規劃設計書服務工作計畫:40%。
2、
第二階段:
(1)組織團隊及人力分派計畫:25%。
(2)整體工程作業計畫:25%。
(3)規劃設計書服務工作計畫:35%。
(4)簡報及答詢:15%。
(五)經評審第一名之廠商,取得本工作之優先議價權,不另發獎勵金。第二、三名分別致送獎勵金新台幣 伍萬元 及
參萬元 整(第二、三名各取一名);並於評審結果公佈七日內前來領取,若逾期未領,視同放棄。
(六)獲得本工作議價權之廠商,在簽約前因故無法接受委任或無法達成簽約手續,由第二名遞補議價委任(其餘名次不動),原致送之獎勵金應繳回;若第一、二名均無法接受委任時,由第三名遞補議價委任,遞補者所領取之獎勵金應繳回。如第一、二、三名均無法接受委任時,則重新辦理甄選。
(七)獲得前三名之應徵者,如有第拾伍點所規定取消名次及權利之情事者,除涉及議價權之取得予以遞補外,其餘名次維持不變。
拾伍、甄選效力:
參與甄選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於評審前發現者,其所應徵之圖說不予評審;於評審後發現者,該廠商所得知名次及權利予以取消,如已領取獎金,並應繳還。
(一)未依甄選文件之規定參與甄選。
(二)設計圖說等內容不符合甄選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甄選。
(四)偽造或變造甄選文件。
(五)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任何有違反甄選規定,由本校提請評選委員會討論確定者。
拾陸、委託規劃設計簽約對象:
(一)經評選委員會評定為第一名或依第拾肆點規定遞補之廠商,與本校簽訂本案工程之委託技服勞務採購契約。
(二)本甄選之優勝廠商應於接獲本校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來校簽訂委託技服勞務採購契約,否則視同放棄權利。
拾柒、問題諮詢:
(一)參與甄選者,對本須知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應予詳閱,並自行蒐集有關資料及前往基地現場勘測,如有疑問應以書面或上班時間(
上 午 九 時至 十二 時, 下 午 二 時至 五 時止)向本校提出詢問(如有爭議以書面為準),詢問之信件必須具名,並請於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 月十一 日前函寄本校,由本校於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前統一答覆,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及公開於資訊網路,逾期提出者,不予答覆。
(二)收件截止日期前,本校對於本須知中有關事項之變更或補充說明,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及公開於資訊網路。
(三)凡因本須知中之規定所引起解釋上之疑點,將由本校聘請之評選委員進行評斷,並經審慎考慮後提出最後裁決,所有應徵者必須遵守最後之裁決與解釋。如仍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之規定辦理。
拾捌、其他事項:
(一)入選前三名之應徵服務建議書其財產權歸屬本校,其服務建議書,不予發還;若入選者要求退還服務建議書,不予致贈獎勵金,其餘應徵者,限於評選結束後一週內憑廠商及事務所印章至本校領回剩餘之服務建議書(本校得保留正本及委員之十二份副本),逾期視同放棄,本校並得自行處理之。
(二)受委託之廠商如有觸犯第拾伍點之情事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及依有關規定送主管機關議處外,亦喪失委託服務權,並應賠償本校之一切損失。
(三)受委託之廠商應於接獲本校正式通知訂約函件五日內與本校簽訂本案工程之委託服務採購契約。
(四)本校對入選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建築規劃設計書之作品有修改權,入選之廠商應配合本校所提意見修改設計圖並進行規劃設計報告書之製作,經本校審議定案陳請本校主管機關核可後,送教育部轉工程會審議。通過後,協助本校辦理後續招標作業之進行與後續工程之推動。
(五)本次甄選相關圖件,如有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廠商當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六)本須知為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書之附件與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或本校於收件截止日期前所提出之補充說明辦理。補充說明視為本須知之一部份。
(八)獲得規劃設計權之廠商應將定案之所有圖件,製成光碟片及幻燈片,供本校使用。
(九)本工程總預算或年度預算若遭上級機關刪減、擱置或否決以致無法執行時,受委託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給付後續各階段之任何費用,惟得保留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書權一年,俟本校通知始繼續辦理。
(十)本甄選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產生任何疑義,依第拾柒點辦理。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咎於本校之原因,必須暫停或取消本次評審作業時,得由本校適時逕行宣佈廢止甄選作業,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擇期重新辦理甄選作業,應徵廠商不得異議。
(十一)詢問聯絡:國立台灣大學總務處營繕組,聯絡人:洪耀聰,電話:(O二)二三六三O二三一轉二二四五,傳真電話:(O二)二三六三O四五三。
拾玖、附件:
(一)附件一: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表(置於標封甲)
(二)附件二:參與本工作人員名冊(置於標封甲)
(三)附件三:投標廠商聲明書(置於標封甲)
(四)附件四:廠商近年內承辦建築工程之服務工作業績表(置於標封甲)
(五)附件五:切結書(置於標封甲)
(六)附件六:第二階段入選通知表(置於標封甲)
(七)附件七:廠商印模單(得標廠商俟本校通知後提供)
(八)附件八:書寫廠商名稱及地址之標籤(供廠商參考用)
(九)附件九:服務建議書修正及引用同意書(評選後獲第二、三名廠商,俟本校通知到校領款時填具)
(十)附件十:工作小組審查廠商資格紀錄表(供廠商參考用)
(十一)附件十一之一:第一階段服務建議書權重評分暨審查表(供廠商參考用)
(十二)附件十一之二: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權重評分暨排序表(供廠商參考用)
貳拾、檢附教育部受理檢舉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二)二九一八八八八八
信箱:新店郵政六○○○○號信箱
台北市調查處:電話:(○二)二七三二八八八八
信箱:台北市郵政六○○○○號信箱
教育部政風處:電話:(○二)二三五六五八三三│五。
傳真機:(○二)二三九七│六九四○。
郵政信箱:台北郵政第八│四四號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