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南路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簡介

壹、工程範圍

(一)替代球場設施工程。

統包商於開挖檔土安全措施施工前,必需先完成替代球場設施,以提供校方師生上課及課後活動使用。

(二)地下停車場工程。

統包商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規劃設計地下二層停車場,規劃內容至少須達總開挖面積約為8200㎡,供停車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約為16,400平方公尺(可有+5%調整空間),預計規劃368±10個小汽車停車格位;1,502±50個機車停車格位,並尋求停車機能之合理性。(樓地板面積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計算方式)

(三)展示及零售空間工程。

基地地面臨新生南路側空地規劃地上二層「展示及零售空間」,基地上既有之樹木應保存。統包商依校方提供之圖面,據以規劃詳細設計圖,未經校方同意,不得更改原圖面之平面、立面及建築材料。

(四)原有球場設施復原工程

      統包商應於完成後之地下停車場上方地坪,將現有球場設施全部復原。

(五)基地南側10米道路舖面更新工程

基地南側與農業陳列館間10米道路舖面更新工程。

(六)公共藝術品申辦及設置

      統包商應依公共藝術相關法令及設置辦法提送本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負責提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及「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辦理執行小組決議事項,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作業。

      本工程公共藝術之設置費用含於本工程總價內。統包商須負責辦理執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六條「執行小組應辦事項」,其所需代辦費含於本工程總價內。

貳、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簽約日後第十日起計算工期,履約期限之日曆天包含所有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全國性選舉投票日等休息日,乙方不得要求免計工期。

(二)乙方應於開工後360日曆天內完成本工程之替代球場設施工程、地下停車場工程、展示及零售空間工程、原有球場復原工程、基地南側10米道路鋪面工程及公共藝術品設置,並包含完成向主管單位申辦候選綠建築證書、都市設計審議、建造執照、開工、工地放樣勘驗及電力、電信、消防、給水、排水之審查及消防檢查、使用執照取得等行政手續所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