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大樓新建工程”

最有利標遴選廠商評選辦法

 

壹、工程說明

1-1 工程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大樓新建工程」。

1-2 工程案號:

1-3 工程概述:

一、基地位置:台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一○五地號。

二、工程範圍:詳需求計畫書。

貳、辦理依據

本工程依據「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統包實施辦法」、「共同投標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參、評選委員會編組

3-1 評選委員會由本校人員及邀請校外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3-2 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設置。

3-3 評選委員應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迴避條款。

肆、評選委員會議

4-1 本工程之評選會議分三階段進行,一為招標前會議對招標前所有招標文件之審核,二為初審會議,三為複審會議,各會議召開時各評選委員均需親自出席、本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人數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4-2 評選召集人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會議。

4-3 評選會議:

一、招標前會議:評選委員應對招標文件予以審核,對招標文件認可後,始可進行公告作業。

二、初審會議:評選委員對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之內容評選。

三、複審會議:

1、由投標廠商進行簡報。

2、投標廠商答詢。

3、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價格不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本案無協商措施)。

4-4 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得由召集人決定則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該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該評選結果。前項所稱明顯差異之情形,由召集人決定或評選委員會議決定。

伍、評選流程

5-1 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三家時,將宣布流標,另行擇期重新辦理招標。本評選辦法採用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價格不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5-2 資格標開標:

一、資格標開標時,所有投標廠商得於資格審查前十分鐘到場報到。

二、評選委員會授權工作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始可參加下一階段規格標開標。

三、投標廠商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惟參加資格審查者限投標廠商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表人(授權書須由代理人隨身攜帶、授權之代表人為投標廠商負責人則免填),每一投標廠商不得超過三人出席,並應出示身份證件確認。出席者應遵守開標場所秩序,如有妨礙開標工作進行者,本校得取消其投標資格並勒令退出會場。

四、資格審查時,投標廠商若短缺審查應附之資格文件,則視同該廠商資格不符並停止後續審查流程,且當場不受理廠商補正。

5-3 規格標開標:

一、通過資格標審查之廠商,由本校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依所提送的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

二、評選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若符合資格之廠商超過五家,原則取一半且未逾五家廠商進入複審(即六家時取三家;七至八家時取四家;九家以上取五家);若符合資格之廠商未超過(含)五家,直接進入複審(評審委員會經討論決議得為名額之增減)。

三、規格標初審(民國○○年○○月○○日○午○時)

1、對通過資格審查之投標廠商,本校召開初審會議,由「評選委員會」就服務建議書內容及價格進行評審。(初審評分項目表詳附件十三)

2、初審程序:各評選委員分別對各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進行評比。各評選委員評選時為獨立作業,並綜合評定名次,原則取五名(含以下)進入複審。(評選委員會經討論決議得為名額之增減)。(初審排序結果統計表詳附件十五)

3、於民國○○年○○月○○日○午○時前公布入選複審廠商名單於○○○布告欄。(複審入選通知單格式詳附件十二)

4、入選複審廠商抽籤決定複審之簡報及答詢順序,並於當日進行複審簡報。

5、未入選複審廠商則無需進行簡報。

四、規格標複審(民國○○年○○月○○日○午○時○○分)

1、廠商進場後始進行廠商簡報及答詢。如有投標廠商逾時未到場經三次唱名後該簡報與答詢項目不予計分,廠商不得提出異議。(複審評分項目表詳附件十四)

2、投標廠商簡報及答詢應備妥各項輔助資料及設備,廠商簡報應由計劃總負責人、工地總負責人或建築設計負責人親自簡報,時間為三十分鐘,結束前三分鐘按鈴,三分鐘後結束,廠商答詢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評選委員會得視答詢情況調整時間。

3、廠商參與答詢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且需為服務建議書組織表所列人員。

4、複審評序:各評選委員分別對各投標廠商進行簡報、答詢及評分,依據評分計算結果排定各投標廠商序位,在完成評定投標廠商序位後,交由工作小組合計序位總數,以序位總數最低者開始排序名次,(第一名1分,第二名2分…,第五名為5分),以序位分數總數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依此類推,排序總數相同時,則以廠商獲得評選委員單項序位“1”之多寡決定名次,若再相同,由出席評選委員就相同者進行投票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各委員會評分時為獨立作業,並綜合評定名次,評定最有利標廠商。(複審排序結果統計表詳附件十六)

5、第二名以後之得標廠商若分數相同時,比照前項辦理。

6、經評選委員會評選完成並決議後,當日即公布複審結果。

五、複審係以不計初審之名次重新評定序位而得,最後以複審評序總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六、廠商投標無論得標與否,除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外,均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5-4 簽約:

一、評選第一名之投標廠商,應於通知之時間、地點進行簽約,未依通知時間前來簽約,視同該廠商自動放棄簽約權,並沒收押標金,宣佈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二、簽約前本校有權要求將評選委員意見、廠商承諾辦理事項納入契約。

三、簽約完成後,本校正式公佈得標廠商,依規定簽發「決標通知」為正式決標。

陸、最有利標評分準則

6-1 初審(廠商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

一、            資格能力審查

(1) 統包團隊之財務狀況。

(2) 專案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學歷及能力。

(3) 成就、獎章、公證。

(4) 工程實績。

二、            設計能力審查

(1) 設計構想。

(2) 對附近相關建築物之聯繫。

(3) 基地環境與景觀設計。

(4) 空間規劃滿足需求。

(5) 內外動線系統設計。

(6) 主要裝修材之適用性。

(7) 結構系統之適用性。

(8) 防洪設計。

(9) 綠建築計畫構想。

三、            專案執行能力審查

(1) 主要材料、機電設備之規格、廠牌、樣品。

(2) 施工計劃(含品質管理)。

(3) 專案組織。

(4) 交通維持及環安衛計劃。

四、            統合及應變能力

(1) 設計與施工之配合。

(2) 統包管理。

(3) 災害應變與處理。

五、            工期

(1) 工期及進度安排(本項目應以合理之安排為主)。

(2) 工期掌握及應變能力(本項目應以配合甲方之需求(如縮短工期)應變能力為主)。

(3) 保固年限。

六、            創意、自由回饋、承諾等。

6-2 複審

一、            簡報內容之完整及創新

(1) 設計。

(2) 施工。

(3) 統包管理。

(4) 創意、自由回饋、承諾等。

二、            簡報團隊

三、            答詢內容

6-3 各廠商經評選之名次於評選完成後對外公開,本校在門首公告得標廠商名單。

6-4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呈報核可後補充或修訂之。

柒、獎勵優良廠商參與競標評選辦法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10條發給獎勵金之規定辦理如下:

7-1 統包團隊競賽之優勝者(第一名)計一名,獲得簽約權及施工權並依法完成本工程統包作業,不另撥發獎勵金。

7-2 統包團隊競賽進入複審未得標計四名,其獎勵評分依名次第二名給予新台幣40萬元、第三名給予新台幣20萬元、其餘佳作給予新台幣10萬元之獎勵金。

捌、本工程完工期限

8-1 請廠商參酌本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自行安排合力工期(以日曆天為限)並納入服務建議書中作為評審項目。

8-2 本工程完工期限以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所訂時程或採購評審委員會所達成協議之期限。

8-3 機關建議參考工期為○○○日曆天。

玖、其他注意事項

9-1 依據採購法第五十七條,本工程於資格標開標、規格標開標必要時得錄影、錄音存證。

9-2 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所需之相關設備,本校僅提供螢幕。

9-3 本校保留下列各項權利,投標廠商不得異議或主張任何權利:

一、廢棄任何非正式之投標文件。

二、拒絕附有變更、更改或修正規範規定之投標文件。

三、決定最有利於工程之投標者得標。

9-4 「評選委員會」可像不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之權利。

9-5 政府採購公報所公佈之不良廠商且尚未期滿者不得投標。

9-6 本校保留所有通過資格審查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

9-7 本採購案因故流標時,投標文件由廠商出據領回。

9-8 工地環保措施計劃。(統包商除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及一般條款辦理工區環保措施外,並須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優於本草案之環保措施計劃,經業主及技術服務廠商核可後,併為合約附件。)

一、環保措施

1.   工地環境污染防治:

A.工地出入口:

.工區供車輛出口之大門,應設置洗車設備,所有離開工地之車輛機具,其輪胎或車身必須清洗乾淨,始准駛離工地。

.洗車場地設計不得令污水產生漫流現象,必須導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之,並將經過處理後之水循環使用合乎放流水標準後排放至工地外之排水系統。而積滿之砂泥則以機具挖取運棄之。

.倘若仍有污染公眾道路事情發生時,隨時派員沖洗乾淨。

B.工區內:

.工區範圍內設置適當圍籬及防溢座後才能進行其他項目施工。

.設置工地垃圾桶,並定期清運。

.工區內所有供車輛行駛之通路保持堅實安全,無危險廢棄物,並力求排水系統良好,且無積水之狀態。

.工區內泥土裸露部分,隨時保持一定濕度,以防止塵土散佈,工區附近道路有塵土飛揚之虞時,必須時常派員加強灑水,以維護環境的衛生。

.工區範圍內之施工機具,在收工後和停工期間須整齊放在通道旁;工程材料集中整齊堆置於適當地點,不得影響工作人員通行安全。

.工區內須設置廢料棄置區及廢土堆置區,並定期或於堆滿時清運。

C.工區外:

.車輛若裝載工程材料,或運棄廢棄物出工地時,必須加裝帆布遮蓋或用其他防止散落污染空氣與地面的設備。

.工區範圍外禁止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

.路旁裝卸工程材料或施工機具後,其遺留或散落地面之廢棄物,隨時清理乾淨。

.定期派員巡視工區外四周環境,若有因本工程而導致環境污染者,應派員清理,並加強防治,以防二次污染。

2.   噪音防治:

.本工程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辦理。

.儘量於白天作業施工,避免於夜間施工,如需夜間施工,以不影響工區周遭環境為原則。

.與附近居民及住宿生保持良好關係,尋求民眾的諒解,相互妥協。

.夜間車輛搬運材料、砂石出入、澆築混凝土等盡量避免,或設法減低噪音。

.選用低噪音量的施工方法。

.選用低噪音量的施工機械,並加強管理:如遇有超過標準應立即改善,情況特殊時則報請限期改善。

.盡量縮短噪音作業(如鑿除混凝土、打樁機等)的時間盡量於最短時間內完成。

.本工地使用之主要施工機具,除加強定期維修外,並採用低噪音,低振動之工法和機具以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3.   污水防治:

.規劃排水系統,以利本工程所產生的污水經沉澱過濾能循環再利用或符合規定排放。

.隨時取樣檢驗,以保障工地廢水品質達到排放標準,如經檢測未達標準應酌加化學凝結劑,使期符合標準再排放。

.工區範圍之水溝,以鐵板或成型水泥蓋等加蓋以避免泥濘及垃圾淤塞,並隨時派人檢視,以保持水流通暢。

4.   廢棄土運棄處理(棄土作業前應附下列資料,並經核備後方得進行棄土作業)

.棄土資料表,包括棄土量、棄土地點、棄土路線、計畫開挖時間及棄土區必須之水土保持。

.棄土地點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切結書(切結棄土地點不妨礙排水、河川流水、破壞公共設施、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環境污染)。

.棄土地點交通路線圖。

.棄土地點平面縱橫部面等高線圖及棄土場容量、土方數量,並由承包商及其工地負責人簽認。

.棄土載運皆作記錄,並於完成後備妥棄土載運執行記錄報告書及棄土後彩色照片提供有關單查核。

5.   空氣污染防範:

.工區內機具車輛排放空氣污染超過排放標準時,應立即改善或減至最低限度。

.工區內發現廢棄物,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時應立即派員處理該污染源。

.不得於工區露天燃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因遭遇氣象變因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嚴重影響施工品質及工程安全時,應採取適當措施,如暫停作業以避免災害發生。

.工程所使用施工機具重機械,排放之廢氣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6.   廢棄物污染防範:

.表土清除之樹、殘幹、樹根,應運至合法棄土區處理或掩埋。

.拆除後之建築物磚塊、混凝土塊、基腳、地坪等不含有機物之表土,集中堆置,運用於回填施工道路。

.模板廢料,集中收集至木工廠或運至棄土區予以掩埋。

.實行垃圾分類、減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

.應禁止工區範圍以外之路旁,堆置建材及廢棄物或停放施工機具。

.工區內垃圾堆積處,為避免蚊蟲產生,應定期消毒。

二、污染源別及防治措施

1.   污染源別:

A.基礎開挖或其他相關施工活動易造成污染:

.工區內裸露空地擴大,易造成揚塵。

.開挖面積廣大,全面開挖易造成揚塵。

預防措施:

.縮短施工期程,減少地表裸露時間。

.採分段開挖,減少開挖面積。

.工地周界設置擋風帷屏阻絕,避免風吹揚塵。

.灑水/化學噴漿/植被/特殊材料覆蓋抑制逸散。

B.物料棄土堆置區易造成污染:

.載運建材時及物料堆置易產生污染源。

.工區內集塵措施不全,需維護。

預防措施:

.減少物料落下高度避免逸散。

.裝載區部份或全部包圍。

.物料以擋風帷幕/防塵網阻絕。

.堆置場灑水設施/化學噴漿抑制逸散。

.改善堆置方向,降低堆積角度,以減少逸散。

C.工區內交通活動易造成污染:

.載運建材及載運土方時易造成污染。

.週遭道路及出入口需加強避免揚塵。

預防措施:

.減低車型速度,避免氣流擾動造成塵土飛揚。

.工地內裸露地面舖面/鋼板,避免車輛輪胎夾帶塵土造成污染。

.工地出入口設置洗車台。

.工地內/周圍舖面道路加強洗掃。

D.其他管理措施易造成污染:

.施工區內外及出入口及週遭環境需維護。

預防措施:

.施工區內定期清掃地面粉土並記錄佐證。

.施工區內設置專人管理/督導污染防制

.其他防塵措施。

2.   防治措施:

A.區內清洗設施:

.設置高壓沖洗設施

.設置洗車台

.水龍頭清洗

B.工區內灑水噴霧:

.人工施作噴灑。

.其他替代措施舖設碎石、鋼板。

C.工區內防塵等措施:

.工地周界築有2.4M以上之圍籬。

D.其他管理措施:

.設有專人管理。

.設置告示牌。

.工地執行自主檢查。

三、統包商須配合本校督導委員會之指導,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執行工地環保措施,降低對本校住宿區學生環境之影響。

9-9 上述項目經評比後,廠商規劃設計未符合設計需求時,廠商應承諾得標後願無條件補正達成設計需求,如廠商不同意承諾,視為不合招標文件規定,不得作為決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