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大樓新建工程」  投標須知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案採購標的為工程。

三、本採購屬:

(一)  採購法第三十六條巨額之採購。

(二)  訂有特定資格之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第一款。

四、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五七二、四七七、六五七元整。

五、本採購預計金額:新台幣五六○、○○○、○○○元整。

六、上級機關名稱:教育部。

七、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八、依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或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二)八七八九七五三○、八七八九七五二三,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九、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十一、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廠商家數上限為:五家。

十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校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十五、本校以書面答覆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且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答覆。

十六、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五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

十九、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含服務建議書十五份)

二十、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十一、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一)資格標開標:民國○○年○○月○○日○○午○○時○○分。

(二)規格標開標:民國○○年○○月○○日○○午○○時○○分。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

(一)資格標開標:國立台灣大學○○○○○○。

(二)規格標開標:國立台灣大學○○○○○○。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及資格規定:

(一)資格標開標:投標廠商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惟參加資格審查者限投標廠商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表人(授權書須由代理人隨身攜帶、授權之代表人為投標廠商負責人則免填),每一投標廠商不得超過二人出席,並應出示身份證件確認。

(二)規格標開標:

1.初審:投標廠商不參與。

2.複審:廠商參與答詢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且需為主要參與計畫人員。

二十四、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十五、押標金金額:新台幣貳仟萬元整。

二十六、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二十七、押標金有效期:履約保證金繳納之次日後三個月以上(至完成簽約)。

二十八、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二十九、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本校○○○○外,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其餘形式繳納押標金者,應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三十、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萬元以下金額不計(得用押標金換抵)。

三十一、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三十二、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三十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保固保證金繳納完成之次日後九十日以上。

三十四、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廠商於決標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三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決算金額之百分之二,元以下金額不計。

三十六、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三十七、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三十八、保固保證金有效期:保固期屆滿之次日後九十日以上。

三十九、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驗收合格之次日起十日內。

四十、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不超過伍仟陸佰萬元整為上限。

四十一、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迄預付款全部扣回結清為止之日後三個月以上。

四十二、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決標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四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四十四、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四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四十六、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四十七、本採購不訂底價,理由為: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不訂底價之決標條件:不逾預計金額。)

四十八、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已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其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四十九、本採購決標方式為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五十、無法決標時不依採購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五十一、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五十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本校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共同投標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訂定):

1.本工程除採個別營造業以本身名義獨自投標外,同時允許營造、建築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有建築部門且有依法登記開業之開業建築師)、水管業、電氣承裝業、冷凍空調業等廠商於投標前自行覓妥符合資格之異業投標廠商為共同投標廠商,參加本工程投標事宜。(本工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廠商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4.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須以中文書寫,且非經本校同意不得變更。

5.共同投標廠商之協議書載明事項,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十四條規定辦理,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佔契約金額比率。

各成員於得標後須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於協議書內敘明契約價金之請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及各成員繳納之金額。

本校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單一廠商投標必須具備左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1.廠商類別: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營造業」。

2.各類專業分包商: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

建築師事務所。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甲等電氣承裝業。

甲等冷凍空調業。

3.單一投標商應於得標次日起二十天內(含星期例假日)將建築師、水管、電氣、冷凍空調類之專業分包廠商合約副本提交本校審查核備並列入契約之一部,如未按時提送每逾一日罰款新台幣貳萬元整,廠商所提送之分包商不得為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另其分包廠商,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不低於原契約規定分包廠商部份所具有之資格,且經本校同意後始可變更。

4.廠商將得標工程分包予專業分包商時,應全程管制配合施工,並負工程完全責任。而專業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共同投標各成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1.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營造業」。

2.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建築師事務所」。

3.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4.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電氣承裝業」。

5.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冷凍空調業」。

五十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本校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主承包商資格︱甲級營造業:

1.財務狀況:實收資本額不低於為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伍萬元整。最近一期公司淨值不低於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壹萬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政府規定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2.工程實績: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建築」工程之施工,單一合約工程金額不低於新台幣貳億貳仟玖佰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伍億柒仟參佰萬元整,且應具有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所持證明文件應經公證)。

(二)建築師事務所:

工程實績:未限制。

財務狀況: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

(三)水電協力承包商:

工程實績:未限制。

財務狀況: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

(四)空調協力承包商:

工程實績:未限制。

財務狀況: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

五十四、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如招標文件附件。

五十五、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五十六、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完成位於台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之建一○五地號土地內之「公共衛生學院大樓新建工程」。

五十七、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

五十八、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本校有權在決標前任何時間取消本工程之招標作業,除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不得異議,並放棄任何對本校之求償行為或追索權或提請任何訴訟。

五十九、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校取得全部權利。若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六十、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詳工程契約保固規定。

六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事實及理由將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棄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本校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六十二、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六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本校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本校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六十四、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校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更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本校得宣布廢標。

六十五、本校有權拒絕投標文件任何或全部,或拒絕投標文件之某一部份而接受其他部份,並且不須給予理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文件即視為無效標單或不予決標:

(一)投標文件不使用規定之表格,或擅予修改規定之表格致本校無法接受者。

(二)附有超出規定以外之文件或條件,或有任何不合規定之事項,以致投標文件內容不全,意義含混不明者。

(三)投標廠商附加任何條款以保留其接受或拒絕得標或簽約之權利與義務者。

(四)對招標文件之條款或要求加以曲解或忽略情事,或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內容有超越招標文件條款與要求之外者。

(五)「標單(兼切結書)」中文大寫總金額未予填列者。

(六)同一投標廠商對本工程提出兩份或兩份以上投標文件者;又屬同一公司之兩個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就本工程分別投標。

(七)本工程之招標,收到兩份或兩份以上不同投標文件,但係由同一負責人或同一投標廠商所寄發者。

(八)押標金不合規定或未繳納押標金者。

(九)投標文件應用印處未用印,或有塗擦更改處(後)未用印者。

(十)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十一)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十二)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如綁標、圍標、恐嚇他人投標等)。

(十三)未按規定填寫「投標廠商聲明書」,或「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至第七項中任一項答「是」者,或第一至九項中任一項未答者,或所填寫「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有誤者。

六十六、購領圖說文件:廠商依左列方式購領招標文件圖說,每次最多購領乙份為限。

(一)面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上班日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至本校總務處營繕組(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不具名購領,逾期概不受理。

(二)郵購: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止(以寄出郵戳為憑,請自行考量回郵投遞時間),以郵政匯票(指明「國立台灣大學總務處營繕組」為受款人),書名回件地址及收件人姓名(不得以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註明購領工程名稱,以限時掛號寄達台北郵政二三之一一三號信箱國立台灣大學總務處營繕組收;收件人及地址務必繕寫清楚,若郵局延後寄達或無法投遞,本校概不負責。(通訊郵購須於截標日前五日寄達本校)

(三)圖說金額:金額與評選辦法同。

(四)本工程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元整,郵購者需加附回件郵票(郵資面額新台幣○○元),所繳購領招標文件圖說費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六十七、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文件清單。

(二)投標須知(本須知)。

(三)工程契約草案。

(四)押標金封、證件封、標封。

(五)押標金連帶保證書。

(六)標單(兼切結書)。

(七)標單總表及詳細表(參考)。

(八)統包工程規範。

(九)最有利標遴選廠商評選辦法。

(十)統包工程需求計畫書(含基地附近地質鑽探資料)。

(十一)授權委託書。

(十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三)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

(十四)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十五)印模單。

(十六)投標切結書。

(十七)服務建議書修正及引用同意書。

(十八)工程現場勘查具結書。

(十九)承攬商安全承諾書。

(二十)安全衛生切結書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十一)投標合作協議書。

(二十二)全區整體規劃要項檢查表。

(二十三)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

(二十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

投標廠商應詳細核對上述文件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於領標當場請求本校補齊。

六十八、廠商投標文件之遞送:投標函件限於○○年○○月○○日○○午○○時○○分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台北郵政二三之一一三本校信箱(以郵戳為憑,請自行考量郵遞所需時間)或採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營繕組(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逾時不予受理。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慎重考慮,標函一經投遞,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自行要求修改更正或補充,並不得聲明棄權或要求收回。

六十九、廠商招標文件之填寫(限用藍色、黑色筆,不得使用鉛筆):

(一)投標廠商投標時,應使用本校提供之招標文件。

(二)「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單總表及詳細表」之填寫規定:

1.投標總價應以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分別填入「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單總表及詳細表」預留之總金額欄位,並以中文大寫為準,否則投標文件視為不合規定,本校拒絕接受。

2.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地址應分別填入「標單(兼切結書)」相關欄位,並按規定用印。

3.投標廠商必須依投標文件所附「標單總表及詳細表」填寫各分項工程之工作項目單價及複價,每頁用印並蓋騎縫章。上述表格不敷使用時,可自行影印填寫。

(三)投摽文件中投標廠商簽署與切結處,應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章,加蓋廠商印信,但若由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議約等事宜時,授權書得不填寫。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乙份附於投標時一併提送。

(五)塗擦與更改:投標廠商應使用投標文件所附表格填寫並不得塗改更正,投標廠商所填文字、數字若需更改,則更改後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署蓋章。投標廠商寄投之投標文件內有遺漏、修改、增補或有招標文件並未要求提報之事項,本校保留權利拒絕該投標書,或要求投標廠商澄清。

(六)不得附有條件: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文件,附有條件之投標文件概不受理。

(七)投標數量、單價與總價:

1.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詳細估算完成本工程所需項目及數量並填寫「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單總表及詳細表」,除契約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之標價應含契約規定之各項負擔,以及為適時完成與保固所需之各項費用,分「設計服務費」及「施工費」二部份。

2.執行本契約所需之相關規費、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所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

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相關工安、環保及環境監測等要求,投標廠商應將其費用計入價格標書內。

3.「標單總表及詳細表」若標單總表價格與詳細價目表內各項費用累加之總金額不符時,以標單總表之報價為準,投標商不得異議。

(八)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規定:

1.服務建議書十五份(正本二份,副本十三份)需加蓋正、副本章。

2.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須加蓋投標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各頁並加蓋騎縫章。若有漏蓋情形者,可補正辦理。

3.服務建議書:格式採平裝,以橫式A3版面,橫式書寫印製,左側裝訂成冊,並編頁碼,主文部份之頁數每冊以不得超過250頁為原則(資格、業績、學經歷等證明之附件另以附冊編製,格式同上)。

4.服務建議書內容如下:訂約時投標廠商所提施工服務建議書納入契約為契約之附件

設計團隊組織:

A、設計團隊人員組織架構。

B、設計團隊工作人員素質及組成(人員學經歷證照、勞保卡等證件影本及概述等)。(請檢附附件十、十-1及十一)

C、分包商與諮詢技師或顧問。

D、設計團隊之業績與規模。

設計構想與方案:

A、全區配置圖。

B、各層平面圖。

C、各向立面圖。

D、主要空間剖面圖、建物整棟剖面圖、全區剖面圖。

E、人車出入及停車動線分析。

F、結構耐震系統分析說明。

G、機電設備系統分析說明。(應檢附主要機具設備之規範、材質、規格、廠牌。)

H、主要外部空間分析與景觀設計說明。

I、建築內外主要部份裝修建材及色彩計畫說明。(應檢附主要裝修材料之規範、材質、規格、廠牌。)

J、綠建築計畫構想。(較多指標方案,較多評分)

K、總樓地板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令分析。

L、規劃設計理念說明、工程經費分配概算說明及工期進度分析。

M、全區彩色鳥瞰透視圖(不收模型)。

施工團隊組織:

A、施工團隊人員組織架構(含施工專業分包商)。

B、施工團隊工作人員素質及組成(人員學經歷證照、勞保卡等證件影本及概述等)。(請檢附附件十、十-1及十一)

C、施工團隊之經驗、業績、效率及財務狀況等(含機具)情形。

施工計畫書:

A、對本工程之瞭解。

B、工作計畫、方法、內容(包括施工法、技術、品質、功能與管理)。

C、工作預定進度(含各項主要工程施工網圖、工程要徑縮短之方法)。

D、勞工安全衛生管制計畫。

E、完成本工程之財務計畫(含現金流量預測)。

F、廢棄土處理計畫。

G、緊急應變計畫。

H、工地配置計畫。

I、分包計畫。

J、交通維持計畫。

K、品質管制計畫書。

L、保固、工作環境管制計劃(含敦親睦鄰策略)。

創意、自由回饋、承諾。

七十、投標文件之包裝:投標文件應詳盡填列並逐頁用印後,按下列規定裝入本校提供之專用封套加以密封:

(一)押標金封……裝入押標金證件。

(二)證件封……裝入下列文件(所有證件須由投標廠商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主投標廠商印信)

1.主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應附下列證件影本:

營造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須有土木建築工程)

營利事業登記證。

承攬手冊(全冊)。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主投標廠商財務狀況……經依法開業之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其財務狀況符合本投標須知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最近一年)、損益表(最近三年)。

3.主投標廠商工程實績……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完工或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工程業績需符合本投標須知第四十五條規定。(承辦民間工程者所持證明文件應經公證)

4.主投標廠商之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開標前三個月內)。

5.專業分包商或共同投標廠商應繳交資格證明文件(所有證件須由投標廠商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共同投標廠商與主投標廠商印信):

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證書。

建築師開業證書。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自來水或電氣承裝商

營利事業登記證。

自來水或電氣承裝商登記證。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無退票紀錄證明。

最近一期納稅單

冷凍空調業

營利事業登記證。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無退票紀錄證明。

最近一期納稅單

6.廠商資格審查表。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授權委託書(授權代表人為投標廠商負責人則免填)。

9.投標切結書。

10.印模單。

11.投標合作協議書。

12.服務建議書修正及引用同意書。

13.工程現場勘查具結書。

14.承攬商安全承諾書。

15.安全衛生切結書。

16.無條件補正達成「需求計畫書」需求切結書。

以上十六項裝入證件封。

(三)標單封……「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單總表及詳細表」。

(四)標封……準備並確認好之押標金封、證件封、標單封、服務建議書等四項應一併裝入本校專用標封內加以密封並填寫廠商名稱及地址。如標封無法容納時,投標廠商可自行以不透明容器或紙箱包裝,不透明容器或紙箱內先行放入服務建議書十五份,依序放入標單封、證件封、押標金封,打包密封再以專用標封黏貼其上。(此標封上或容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標示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七十一、證件審查:除另有規定外,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五日內,將本須知規定之證件正本送本校核對。如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得標權利,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一)影印本與正本不符。

(二)影印本與正本有偽造或變造。

七十二、簽約: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十日內與本校簽訂契約,並依本須知規定時間內提送符合規定之履約保證金。

(二)簽約時應由得標廠商負責人於備妥之合約正、副本指定處簽章。

(三)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及承諾事項均為契約附件之一。

七十三、得標廠商無法或拒絕簽約之處理:

(一)得標廠商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並繳付履約保證金,及拒絕履行服務建議書及承諾事項,視同得標廠商已放棄訂約,本校將逕行取消其得標權利且押標金不予退還。

(二)如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得標廠商拒絕或無法簽約時,本校將取消其得標權利,並自履約保證金中沒收相等於押標金之數額,如另有損害,本校並得自履約保證金餘額中扣抵;如有不足者並予以追繳。

(三)對上述無法或拒絕簽約者,將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限制其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

七十四、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為星期六、星期日、紀念日或因故(如颱風)停止上班,以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七十五、得標廠商切水、切電及送水、送電,均須事先報經本校同意後方能處理。

七十六、得標廠商移動工地及周圍之設施或花草樹木,均須先報經本校同意後方能處理。

七十七、依採購法第一○八條,本採購稽核、監督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二)八七八九七五四八。

七十八、檢舉貪污防弊信箱號碼:

(一)法務部:電話:(○二)二三七五二二四六。

(二)法務部調查局:地址:新店郵政第六○○○○號信箱。電話:(○二)二九一八八八八八。

(三)台北市市調處:地址:台北市郵政第六○○○○號信箱。電話:(○二)二七三二八八八八。

七十九、其他須知

(一)補充說明:在規定開標日期之前,本校得向已獲得投標文件之廠商或其代表人,發送書面補充說明。該書面補充說明,本校依政府採購法公告之。

(二)為保障投標廠商之權益,各投標廠商在開標之前須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處理。投標廠商不得有圍標、借名、冒名、偽造文件等情事,審查及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前述情事之疑慮者,得當場宣布廢標或其投標無效,若查有確證,將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且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決標後簽約前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如於簽約後始查明屬實者,除得依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外,並將由履約保證金中沒收相等於押標金數額之賠償金額。有上述情事之廠商除通知主管機關予以處分且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等,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

(三)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四)現況勘查:

1.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本校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先瞭解下列情況:

A.現有基地內之管線、電纜、道路、溝渠、灌溉水道及排水道等設施。

B.面層與下層土壤之性質,及岩石之所在與其特性。

C.地下水之存在與性質及其變遷之可能性。

D.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E.氣候狀況包括歷年降雨、颱風、地震、山崩等天然災害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F.河川水流及一般地面水之可能變動與趨勢,以及洪水災害。

G.受契約之影響或牽連可能導致之權力與利害關係。

H.因契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築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I.出入工地之途徑、施工便道、運輸道路等。

J.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是否能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K.投標廠商應視需要自行取樣或於料源區辦理試坑調查等工作。

L.當地之人文環境、慶典等特殊情勢。

M.工地鄰近居民及宿舍學生、教職員師生之協調與溝通。

N.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及建造執照時程之影響因素等。

O.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勢、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

2.投標廠商可核對本投標文件所附之基地地質鑽探資料、基本測量資料。惟投標廠商應對其自行研判之結果負責。

3.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查工地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履約時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勘察、測定、調查作業之費用及責任,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4.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五)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以廢標。

(六)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無論本校之員工、技術服務廠商或其代表,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本校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七)預估數量。

(八)異議及申訴:投標廠商對本校辦理招標、開標、決標期間,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者,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八十、施工期間統包商應將各項施工情況、進度上網公告週知,以利共同監督建立本校工程施工範例。

八十一、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