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222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訂定。

第二條實施目的:為徹底解決本校違章建築問題,以維護本校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校園觀瞻。

第三條實施範圍:本校校區(含法醫學院)民國四十七年以後所有搭建之違章建築。

第四條由總務處派員依據台北市政府「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調查造冊」,列出本校現有違建,擬定拆除順序依序執行拆除,並於每一階段執行完畢後檢討,並依實際拆除進度做必要修正,其執行順序如左:1.自本辦法公佈實施後,新發生之違章建築,經查報屬實者,優先拆除。2.已破損無使用價值或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違建,經校方認定屬實者。3.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違建,經校方認定屬實,造冊列管,分期分類辦理。

第五條為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訂定計畫分階段拆除既存違建方式,處理如左:一、列為優先拆除者:所屬院系所及使用單位自行籌措相關經費限期拆除,否則校方得逕為拆除,費用由搭蓋違建者自付經費或自該單位所屬院系相關分配經費扣抵。二、近程:已破損無使用價值或列為八十四年以後繼承違建者,由總務處會同系所或管理單位簽報,擬定拆除計畫,簽核奉准後拆除。三、遠程:列為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違建者,視建物安全情況及使用情形由總務處會同系所或管理單位依台北市政府「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辦理。

第六條違建拆除所產生之空間調配問題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