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申報稅捐說明
壹、本校接受實物捐贈,於捐贈人交付本校相關單位實際點收後開立捐贈證明(或感謝函),捐贈證明應敘明捐贈項目及數量,供捐贈人列報捐贈支出扣抵所得税。
貳、捐贈人捐贈支出之列報,營利事業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併入年度營所稅申報;個人請併綜所稅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摘要: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摘要: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
自即日起,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請 查照並轉知所轄鄉(鎮、市)公所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