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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稅捐說明  
 
 
 

國立臺灣大學接受土地、房屋捐贈檢附文件說明

一、審查捐贈標的所需資料

捐贈人需告知擬捐贈土地或房屋以下資料,俾憑本校申請相關謄本(或直接提供土地及房屋之登記謄本):

土地座落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地號所有權人及其持分。
房屋座落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建號、所有權人及其持分。

二、申請產權登記應備文件(本校同意受贈後續辦)

  1、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2、印鑑證明2份。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3份。

  4、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

5、並請捐贈人配合本校於相關申請書及契約書用印。

三、捐贈標的物價值文件(供本校列帳需要):興建房舍相關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國立臺灣大學捐贈為動產者應檢附文件說明

一、捐贈標的物說明文件:
敘明捐贈標的物名稱、捐贈數量、捐贈標的物價值。

二、捐贈標的物出廠、來源證明;標的物如涉及著作權應檢附同意書。

三、捐贈標的物使用說明文件,含簡介、產品功能及使用手冊等附件。

四、捐贈標的物價值文件(供本校列帳需要):購置財物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核章);未上市上櫃股票,檢附股票發行公司最近一期月報(如無法取得者得提供年報)之資產負債表(加蓋股票發行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捐贈清單
同意書

 

實物捐贈申報稅捐說明

 

壹、本校接受實物捐贈,於捐贈人交付本校相關單位實際點收後開立捐贈證明(或感謝函),捐贈證明應敘明捐贈項目及數量,供捐贈人列報捐贈支出扣抵所得税。

貳、捐贈人捐贈支出之列報,營利事業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併入年度營所稅申報;個人請併綜所稅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摘要: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摘要: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

自即日起,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請 查照並轉知所轄鄉(鎮、市)公所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