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8月3日本校第235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服務校友,便利校友共享學校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畢業之校友得申請發給校友證。前項所稱之校友係指獲有本校學位證書者。
第三條
校友證之申請應填寫申請表乙份(如附表),並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畢業證書影本乙份、一 吋脫帽照片兩張及工本費新台幣參佰元整,親至或郵寄本校校友聯絡室辦理,亦得委託他人代辦。校友證使用期限為五年,期滿申請換發,工本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第四條
校友持有校友證者,憑證享有本校各單位及校外契約廠商對校友之服務及優惠。前項校友服務及優惠均依各業務主管單位及校外契約廠商相關規定辦 理。
第五條
校友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變造或轉借。違反前項規定者,校友證將予收回,並於二年內不得申請。
第六條
校友證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並應繳交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