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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院授主忠字第0九一000六0七號函修訂並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單位:美元

項  目

數    額

備                              註

月支生活費

美國

加拿大

一、000

一、出國期間(依曆計算,以下同)在十五日以內者,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二、出國期間逾十五日並在二個月以內者,自第一日起,每日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三、出國期間逾二個月者,每月按上表數額支給;其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上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三折、五折、八折支給。

四、前三點所稱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五、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所定之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日本

一、二00

歐洲國家

一、一五0

其他國家

九00

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

檢據核實報支

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座(艙)位。

每學年學雜費

檢據核實報支

 

健康保險費

五0

一、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二、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由各機關依事先核准之計畫核實支付

一、交通費檢據核實報支。

二、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綜合補助費

一00

一、以出國期間逾二個月者為發給對象,其內涵包括補助書籍費、實驗費、綜合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並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二、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附記: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一律按本表規定報支。但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自行核酌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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