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院授主忠字第0九一000六0七號函修訂並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單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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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數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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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支生活費 |
美國 加拿大 |
一、000 |
一、出國期間(依曆計算,以下同)在十五日以內者,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二、出國期間逾十五日並在二個月以內者,自第一日起,每日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三、出國期間逾二個月者,每月按上表數額支給;其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上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三折、五折、八折支給。 四、前三點所稱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五、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所定之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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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一、二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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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 |
一、一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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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 |
九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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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 |
檢據核實報支 |
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座(艙)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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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學雜費 |
檢據核實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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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費 |
五0 |
一、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二、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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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
由各機關依事先核准之計畫核實支付 |
一、交通費檢據核實報支。 二、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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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補助費 |
一00 |
一、以出國期間逾二個月者為發給對象,其內涵包括補助書籍費、實驗費、綜合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並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二、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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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一律按本表規定報支。但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自行核酌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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