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格式
 

一、 稿件格式

(一)來稿請以Microsoft Word作文字處理,字型新細明體,大小12,行距20pt。

(二)來稿每篇以兩萬字為上限。

(三)來稿首頁須載有:

1. 論文題目

2. 作者姓名

3. 任職機構

作者如不祇一位,請在作者姓名之處及任職機構之前加註*,**,***等對應符號,以便識別。任職機構請寫正式名稱,分就每位作者書明所屬學校、系所或研究單位。

4. 通訊地址及電話

5. 頁首短題(running head)以不超過十五個字為原則

(四)來稿次頁為論文摘要,限500字以內;並在摘要之後列明中文之關鍵詞彙(key words and phrases)(以不超過十個為原則),依筆劃順序排列。

(五)來稿末頁以英文書明論文題目、作者姓名及任職機構,最後則為英文摘要(以不超過500字為原則)。

(六)來稿的裝訂順序為首頁資料、中文摘要(及關鍵詞彙)、正文(及參考文獻或註釋)、末頁資料及圖表。圖表編號必須與正文中之編號一致。

二、 標點符號

請用新式標點符號。「」(引號)用於平常引號、第三級引號;『』(雙引號)用於第二級引號(即引號內之引號);《》用於書名,如《資治通鑑》;<>用於論文及篇名,如<《皇朝經世文編》關於「經世之學」的理論>。唯在正文中,古籍書名與篇名運用時,可省略篇名符號,如《淮南子•天文篇》。

三、 子目

篇內各節,如子目繁多,請依各級子目次序標明。如子目簡單,請依次序自由選用,其次序為:一、(一)、1.、(1)、甲、(甲)。

四、 分段與引文

(一)每段第一行第一字前空兩格。

(二)直引原文時,短文可逕入正文,外加引號。

(三)如所引原文較長,可另行抄錄,每行之第一字均空三格。

五、 註釋

(一)註釋附在正文每頁之下方,每註另起一行,其編號以每篇論文為單位,順次排列。

(二)註釋號碼,請用阿拉伯數字,如(1),(102)。如在正文中,置於正文右上角,標點符號後。如係引文,則置於引文末之右上角,如:

景德四年(西元1007),又下詔規定:

自今中書所行事關軍機及內職者,報樞密院。樞密院所行事關民政及京朝官者,報中書。(6)

(三)註釋內之引用文獻,可選下列二種方式之一。

1. 第一種方式:引用文獻第一次出現時,須列舉全部出版資料,第二次以後可用簡單方式。運用註釋引用文獻者,不在全篇論文後另列參考文獻。所謂全部出版資料,舉例如下:

(1) 古籍須列書名、版本、卷數及頁數,如:

(6)《詩經》,(藝文影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卷一<關睢>,頁5。

(2) 專著或注疏,須先列著者(或注家)姓名,次列書名、出版地點、出版書局、出版年份及頁數,如:

(4)董作賓,《甲骨年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頁15。

(3) 如係論文,須加列論文集名稱或期刊名稱及卷期數;如係期刊,出版地點及出版人名稱可以省略;如:

(12)蔡元培,<論大學應設各科研究所之理由>,《東方雜誌》,1935,第32卷,第1號,頁13-14。

(21)宮畸市定,<宋代官制序說>,載佐伯富編:《宋史職官志索引》,京都:京都大學東洋史研究會,1963,頁16-22。

2. 第二種方式:在正文中直接列出作者、文獻出版年份及頁數,如:

現在看一看董必先(1954:27-34)與薛鳳生(1976:76-77)給中原音韻十九個韻部所擬測的韻母系統。

或:

學者一般認為其原因不只一個(張國雄,1987:3)。

註釋內引用文獻的形式與正文同,如:

這方面的討論,請參見中島敏,1936:713-718;Nevskij,1960:20;西田龍雄,1966:225-227;及Sofronov,1968:43-45。

惟須在全篇論文之後的參考文獻中,詳細列出全部出版資料。參考文獻之寫法,見九中所列形式。

六、 簡稱

可使用已經約定俗成的簡稱。若尚無約定俗成的簡稱,則第一次使用時須用全稱。

七、 製圖與製表

(一)圖型面積不可過大,能清楚辨識內容即可。

(二)圖說包括標題與說明文字,皆置於圖形之下。圖說字體不宜過大,應配合圖形之尺寸,然以能清楚辨識為限。

(三)表之製作,須在表比文句更能表達文義時方為之。

(四)表須配合正文加以編號,並書明表之標題。若有進一步的解釋,則可另作註記。表之標題應置於表之上,表之註記應置於表之下。

(五)表中文字用簡稱。若簡稱尚未約定俗成,或未曾在正文中出現,則須註記全稱。

八、 誌謝

誌謝詞置於正文第一頁下方註釋之前,謝詞宜力求簡短扼要。

九、 參考文獻

不以註釋方式引用文獻書目之完整出版資料者,須在全篇論文之後列出全部參考(引用)文獻之完整出版資料。各類文獻之寫法如下:

(一)中文專書

許倬雲 (1988)《中國古代文化的特質》。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嚴耕望 (1963)《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編,卷中,<魏晉南北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五。

狄白瑞(de Bary, W.T.),1983,《中國的自由傳統》(李弘祺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

(二)中文論文

鄒文海 (1963) <從冥律看我國的公道觀念>,《東海學報》,第5卷,第1期,頁109-125。

梁文榮,麥朝成(1987) <可變規模報酬與設立免稅區的經濟效果>,《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經濟論文》,第17卷,第2期,頁101-129。

孫得雄 (1986) <台灣地區生育態度與行為的變遷>,載瞿海源、章英華主編:《台灣社會與文化變遷》,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金鮮燕 (1990) <商周青銅器中的人形紋飾>,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衡道 (1989) <台灣的民間傳說>,漢學研究中心主辦「民間文學國際研討會」(台北市)宣讀之論文。

(三)日文專書

谷川道雄 (1976)《中國中世社會シ共同體》。東京:國書刊行會。

(四)日文論文

西田龍雄 (1956) <西夏語音再構成ソ方法>,《言語研究》,第31卷,頁67-71。

川勝義雄 (1970) <貴族社會ソ成立>,岩波講座:《世界歷史》五。東京:岩波書社,頁221-252。

(五)英文專書與論文:寫法或形式見英文論文格式。

(六)徵引報紙文章:須列明作者姓名、出版時、篇名、報名、出版地、版(頁)次,如:

張其昀 (1932) <中國的領空>,《申報月刊》創刊號,上海,頁23-49。

如無作者則以出版者取代,如:

華字日報 (1941) <王之春覆武昌張宮保電>,1月20日(光緒30年12月15日),香港,版1。

(七)徵引檔案原件,須列明文件名稱、時間、檔案名稱、收藏機構、類號、文件性質,如:

<農工商部收漢冶萍鐵廠公司總函>(光緒34年2月18日),《農工商部檔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6-24-15,毛筆原件。

(八)若同一作者有數篇資料,則以出版時間之先後排序分別陳述,第二篇以後作者部份以───取代,如:

黃國雄(1978),《語言學精義》。台北:光華。

───(1980),《國學精華》。台北:儒林。

(九)若同一作者同一年份有兩篇資料,則在年份後以a,b,c…標示,如

黃國雄(1978a),《語言學精義》。台北:光華。

───(1978b),《中國語言學的發展》。台北:儒林。

(十)文獻或書目資料,中外文並存時,依中文、日文、西文順序排列。中文或日文文獻或書目應按作者或編者姓氏筆劃(如為機構亦同)排列,英文則依作者或編者字母次序排列。

(十一) 已接受刊載但尚未發表的參考論文題目,須用「排印中」字樣表示,置於刊載期刊或書名之後。若引用未發表的調查資料或個人訪談,則須在正文內註明,不得列入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