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外文系教師評估【服務】項目評分標準
一、請本系教師自行列舉三年/五年內(以受評職級而定)之「校內」服務項目,再由教評會審核,採計之例如:
1. 曾出任本校各項行政工作
2. 曾出任本校/本院各委員會委員、本系教評會會議委員,以及其他經選舉產生之代表
3. 本系各委員會召集人、秘書等職務
4. 擔任服務課教師
5. 擔任校內學術刊物編輯
6. 擔任校內大型學術研討會籌辦工作
7. 擔任本校社團指導老師
8. 擔任校內學術文化義務工作等等
9. 接受系上指派或委託所從事之服務
二、原則上各服務項目,一年得列一項。
三、論文評審、口試委員不列入計分項目。
四、以第一項為基本分70分,每增一項加10分,計算至滿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