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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服務項目評分方式(佔10%):

 

台大外文系教師評估【服務】項目評分標準

 

一、請本系教師自行列舉三年/五年內(以受評職級而定)之「校內」服務項目,再由教評會審核,採計之例如:

1.      曾出任本校各項行政工作

2.      曾出任本校/本院各委員會委員、本系教評會會議委員,以及其他經選舉產生之代表

3.      本系各委員會召集人、秘書等職務

4.      擔任服務課教師

5.      擔任校內學術刊物編輯

6.      擔任校內大型學術研討會籌辦工作

7.      擔任本校社團指導老師

8.      擔任校內學術文化義務工作等等

9.      接受系上指派或委託所從事之服務

二、原則上各服務項目,一年得列一項

三、論文評審、口試委員不列入計分項目。

四、以一項為基本分70,每增一項加10分,計算至滿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