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教師 |
研究 60 % |
教學 30% | 服務 10% |
總 分 ﹦
系 70%+院 30% 75分為通過
*一般教師之助理教授年資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其評鑑之總分須達80 分(含)以上,始得議決是否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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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時數
50% |
教學評鑑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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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評分佔 70% | 請參閱著作等級評定標準 | 由系上根據客觀資料給分 |
由老師自行列舉,第一項為70分,每多一項加10分(見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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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評分佔 30 %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語言教師 |
研究 20 % |
教學 70% | 服務 10% |
總 分 ﹦
系 70%+院 30% 75分為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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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時數
50% |
教學評鑑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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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評分佔 70% | 請參閱著作等級評定標準 | 由系上根據客觀資料給分 |
由老師自行列舉,第一項為70分,每多一項加10分(見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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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評分佔 30 %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專業技術人員 |
研究 20 % |
教學 50% | 服務 30% |
總 分 ﹦
系 70%+院 30% 75分為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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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時數
50% |
教學評鑑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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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評分佔 70% | 請參閱著作等級評定標準 | 由系上根據客觀資料給分 |
由老師自行列舉,第一項為70分,每多一項加10分(見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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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評分佔 30 %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由院教師評估小組給分 |
台大外文系教師評估【服務】項目評分標準
一、請本系教師自行列舉三年/五年內(以受評職級而定)之「校內」服務項目,再由教評會審核,採計之例如:
1. 曾出任本校各項行政工作
2. 曾出任本校/本院各委員會委員、本系教評會/系務會議委員,以及其他經選舉產生之代表
3. 本系各委員會召集人
4. 擔任服務課教師
5. 擔任校內學術刊物編輯
6. 擔任校內大型學術研討會籌辦工作
7. 擔任本校社團指導老師
8. 擔任校內學術文化義務工作等等
9. 接受系上指派或委託所從事之服務
二、原則上各服務項目,一年得列一項。
三、論文評審、口試委員不列入計分項目。
四、以第一項為基本分70分,每增一項加10分,計算至滿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