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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森林環資學系

鄭欽龍教授

效率

成本效益是分析一項公共政策或公共計劃值得(效益>成本)或不值得(成本>效益)進行然而,某些公共政策是否需放在「應該」或「不應該」進行的範疇來討論?

例如:應不應該為了「便宜」的電價而建立可能造成嚴重生命和健康風險的核能電廠?應不應該為了活絡地方經濟而引進賭博產業?或者是,這些也不過是「值得或不值得」的問題?

    雖然,用成本效益分析或用值得/不值得的效率取向來考量一個計畫或政策措施要不要進行是常有之事,但是也要注意這種決策取向的侷限性如下:

1.        以成敗論英雄或「不管黑貓白貓,會抓老鼠就是好貓」,只論結果不計手段。

2.        誰的成本/效益?成本/效益會因人、因時、因地而異,因此,成本效益分析的結果只限於一時一地和一些特定相關者,自有不同。若人、時、地改變,不能保證成本效益分析的結果不變。

3.        預期的成本/效益,事後恐在「意料之外」,世事難料,因此事前成本效益分析的結果未必事後為真。

 

以下介紹不同的環境管制政策,並比較其效率


 

 

 

政策個案一:碳排放交易制

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後,溫室氣體減量成為國際談判重要議程。目前,歐盟是全球唯一採行具有強制力的碳排放交易制的區域。日本則採用自願的碳排放交易制。

歐盟碳排放交易方案

其內容主要如下:

1. 200310月通過,碳排放交易分2005~2007年及2008~2012年兩期執行

2. 此方案要求歐盟各國於2003年底前擬定國家分配計畫

3. 20051月開始,高耗能製造業排放CO2需特別許可

4. 各國之國家分配計畫經歐盟許可後,先確認各期的排放配額,再將此配額分配給受管制的工廠,各廠依其排放量、配額及碳權價格進行排放交易。(詳下圖)

5. 對未達成排放配額的受管制工廠,第一期每一公噸碳罰款40歐元,第二階段100歐元

 

          

 

日本自願碳排放交易制

目標:2010年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6%

日本政府在2003年推行,並自2005年開始執行企業自願碳排放量交易制

自願參與企業可自行訂定減量目標

參與企業在購買節能或再生能源設施時,政府補助設施費用的1/3

企業自訂目標即為其配額,政府審核配額是否合理,並發放配額,但不強制廠商參與

自願碳排放交易制結合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及共同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

企業自願參與的原因:政府補助、企業資訊透明化、同業及社會壓力(行政指導)

 

   

 

歐盟強制與日本自願碳排放交易制的執行結果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