棲蘭山紅檜林與國家公園

近年來環保團體以及生態學者,為了維護日趨衰退,面臨消失的檜木林,展開一系列的保護活動,尤其對目前台灣碩果僅存的棲蘭山紅檜林請命,認為從政府遷台以來,為了國家建設,賺取外匯,前後大舉砍伐了將近六千公頃的檜木林,其他高級林木更不計其數,造成近年來澇旱之災頻仍,政府無長期的林業政策實難辭其疚。環保團體為了挽救兩百公頃具完整性的棲蘭山檜木林,要求政府設為國家公園,藉著有警察權的國家公園來保護檜木林的生態環境,將國家公園與環境保育畫上等號的觀念,是極為本位主義的思考模式,也是引發爭議的始作俑者。

記得立法院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三日第二十次會議,三讀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其中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國有林或公有林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而所謂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款,既為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以及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但在當時立法院尚未審議森林法之前,卻接踵的設立了墾丁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以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其中玉山國家公園因要求台大撥交六十公頃用地,引起爭論,對台大實驗地的維護,造成莫大的傷害,同年十二月二日營建署從花蓮縣政府接收了龐大的土地,設立了太魯閣國家公園,並發表中央將於民國八十年前,撥款約一百四十億,開發四個國家公園,羨煞當時捉襟見肘的林務局。

目前已先後成立了陽明山國家公園、雪霸國家公園以及金門等六個國家公園。在此不由得令人置疑:其一在狹窄的台灣有需要如此多而龐大的國家公園嗎?其二設立國家公園一定要人為的「開發」嗎?其三目前國家公園的景觀是往年林務單位畢路藍縷披荊斬棘的成果,國家公園只不過檢其現成而已;其四六個國家公園的主管幾無林業的專業人才,面對園內大面積的森林,有能力擔負起生態保育與國土保安的重任嗎?其五目前林務局與國家公園所管轄的山坡地其重疊性極高,在政府再造人力精簡的壓力下,絕對不允許有類似林務局與國家公園等疊床架屋的機構,更遑論已完成階段性任務的退輔會森保處,應極早歸屬林務單位,使行政一元化,預算公務化,則可免除其汲汲於伐木營利,而怠乎保育之職責;其六舉凡歐美日等諸先進國家,國家公園皆由林業等相關單位所管轄,這是政府等主管關,有鑑於山坡地森林的經營與管理,從上游集水區至下游開發地乃一體成形,上游不保,下游難以安居。

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賀伯颱風帶來台灣中南部四十年來空前的災害,是政府長期姑息國民的不守法,在山坡地亂伐濫墾,從山葵、高山茶、高冷蔬菜、檳榔以及道路、高爾夫球場、社區開發等,造成台灣澇旱之災頻仍。去年九二一大地震,也造成中南部的土石災害,犧牲了兩千五百以上寶貴之生命,這又何嘗不是我們沒有善待自然環境所造成的惡果?

筆者向來反對在上游集水區,開放觀光遊憩事業,更遑論國家公園的設置,所堅持的理由:除了加速水源的匱乏與水質的污染外,堆積在山坡地土石流的二次災害,實令人寢食難安。如果棲蘭山的檜木林生長在中南部山區的話,九二一的震災犧牲的人數絕對會降低到一半以上。而棲蘭山森保處是否有以「處理枯立倒木之名,行砍伐活立木之實」是有待司法調查之證實,局外人實無庸妄下定論。森保處無罪懷璧其罪,其懷抱著全省最寶貴的樹木,環保團體憂慮其將消失的痛惜,也亦感同深受。環保運動的生生不息,也意味著台灣生活環境品質維護的保證,政府實不應視其為寇讎,森保處也應放下身段,共同為碩果僅存的檜木林,尋求生機,放棄本位主義。筆者為文,旨在認為以台灣的地文水文條件,國家公園的設置實應視可而止,且其經營與管理應歸屬於負責國有林經營的林務單位來職掌,使事權統一、行政一元化,筆者絕非因從事林業而出此主張,乃眼見台灣生活環境的日益惡化而出此諍言,期於不要為一己之私,而置於萬劫不復。

(2000.01.11. 自立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