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一九八六年台灣經濟全盛期,國內的觀光事業正篷勃的發展.各地觀光遊樂區,每逢假日必人滿為患,遊客如織各大學實驗林也以位居觀光勝地之便,開始大張旗鼓毫不忌諱的「共襄盛舉」,埋下了日後難以敦親睦鄰,自圓其說的伏筆。台大於一九四九年自台灣省政府接管國有地三萬三千餘公頃.供為教學實習,實驗研究之用,其上地權屬仍為國有。台大實驗林的前身為日據時期東京帝國大學在台演習林,日據之台灣總督府曾於一九零九年施行林野調查凡屬民有之地即登錄為民有地,故當時即已將實驗林區內土地之私有與國有予以區分確定,至於當時存在於官有林內之墾植竹林則約定交墾民保管,稱為「保管竹林」。台大於一九四九年接管土地時,其與原土地管理機關有契約關係者,台大即自然繼續承受,故「保管竹林」乃延續至今,而其竹林林相也大致保持完整。至於居民擅自在林地內各自栽植之竹林,抑或保管竹林內擅自在保管竹林外擴大栽植竹林,均無明確之界址,實驗林為杜絕墾植者之間的糾紛並遏止竹林蔓延,一九六六年時奉教育部核准,比照台灣省國有林地竹林清理保育計畫實施清理,與墾農訂立「保育竹林」契約。另有「合作造林」者,乃係台灣光復前後林地管理機關更迭,轄區居民乘機濫墾及擅植各種作物,大部分發生於造林地附近或其中,尤以陳有蘭溪沿岸一帶為最,已嚴重影響國土保安。台大於接管之後。既積極設法解決此一嚴重的林政問題,於一九五六年由當時之南投縣議會議長邀集縣長及縣有關單位首長,鄉長,以及台大相關主管.與墾民選舉之代表會商,協議訂定「台大實驗林被墾地合作造林辦法」.經層呈行政院核定、次年與墾民訂立「合作造林」契約納入管理。但近年來台大實驗林仍不斷的被要求,放棄管理權,當地林農糾眾抗爭甚至發生流血事件,林農的訴求是(一)要求台大實驗林放棄經營林地,林地權屬改為林農所有;(二)將台大實驗林撥給南投縣政府或國有財產局管理,以方便林農隨意使用林地及取得林地產權。台大則對林農主張擁有林地所有權乙節曾於一九九八年函覆,林農如認對台大經管林地擁有所有權應循法律程序檢具權源資料訴請法院裁決,如對台大林地管理有任何意見,台大願意誠懇接受並研議改進等善意的回應,然始終無法獲得林農的諒解。一九九九年九二一地震、重創中部四縣市,其中以南投縣受創最為嚴重,而以公共設施諸如警察局與國中小學校舍首當其衝,多數學校以原校地不穩為由紛紛要求政府易地重建,台大實驗林也必然的成為兵家必爭之地,儘管實驗林當局以秉持學術良心與社會責任、國土保安預防山坡地土石流災害,以及實驗研究為由,做出必要性的防衛。然始終無法獲得當地學校與民代之諒解,甚至揚言在立法院以削減教育與大學預算與修法為籌碼,對實驗林的直屬機構教育部與台大施壓,要其就範。多年來由於人口壓力加上農村經濟的萎縮,林農在經營困境之下,高經濟作物便不斷的蠶食國土。要求保安林解除,租地放領的聲浪四起,使身負管理之責的林務機關與大學實驗林倍感壓力。
政府若有妥善的農業政策,與國土開發規劃,對全國的土地資源的分級分類,土地利用有一套詳盡的配套措施,則可事先免除許許多多不必要的土地紛爭。對林務機構與大學實驗林所託管的保安林與實驗林地,應給與充分的保障與管轄之權責。要知實驗林所管轄之林地皆屬上游集水區,台灣的地理環境特殊,上游集水區與下游社區之間無緩衝帶,因此往往上游不保下游難以安居,絕對不允許山坡地的點狀破壞,一旦放領部分林地,必將衍生更大之災變,實驗林乃秉持著集水區管理與經營的基本理念,作出不妥協的學術良知與社會責任,公開的敬告林農,不要為一己之私,而破壞了整體的自然環境,近年來各地的澇患之災與土石流之肆虐可為殷鑑。即使在必要之狀況下不得不解除其權責,也必需經過嚴格的評估,並提出詳盡的水土保持計劃。絕對不允許以上級機構的一紙行政命令,置國土保安於無形。此次南投縣鹿谷鄉內湖國小因九二一震後,以原地重建徵地困難為由,強力要求台大實驗林撥地遷建,且執意選擇台大實驗林辛勤經營將近三十年的柳杉種源試驗地—有水坑林地,而該地早被判定為崩塌與土石流危險區,並位於山谷集水區出水口,象神颱風帶來瑞芳與汐止的淹水災害可為殷鑑,教育部豈可僅憑鑽探報告,無視於一百二十六位學童的安危,草率的命令台大實驗林撥地,一旦發生災害,又要耗費無數的社會成本與國民的稅賦。清末因皇朝的昏庸無能,在列強的壓力下不斷的割地賠款求和,我們很擔心,歷史會在我們之間重演。反過來我們也由衷的祈望大學實驗林能確實的釐清本身所扮演的角色,在國土保安的大義名分下從事教學實習與研究,以觀光遊憩為導向的實驗林經營,終將遭受祉會大眾之唾棄,更重要的是大學要擁有大面積的林地,進行學生的實習,老師及員工的實驗研究,維護學術之尊嚴,必需提出具體的實驗研究成果,尤其是要坐擁全國百分之一的土地,絕非單憑國土保安.教學研究與學術良心為口號,進行觀光營利之實,而思獲取國人必要的尊重,也需付出極大之代價。而教育部更不應坐視實驗林的自生自滅,應及時給於公務預算上之支援,力排眾議得免後顧之憂。反而一再的屈服於民代的壓力,命令實驗林撥交土地,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近年來更令人憂慮是;有一二國立大學實驗林為圖挽救日趨萎靡的經營狀況,正積極的試將餐廳旅遊開放民營,此舉無異本末倒置殺雞取卵,更何異將實驗林之經營權雙手拱人,大學實驗林的存在除了上述的的功能外,最彌足珍貴的是靠著國家的經費來保護國土資源,藉著專業的知識保育生態環境,若以營利的心態來管理或經營大學實驗林,開放民營不失為至上之策,則立法院修法將大學實驗林收歸國有再開放民營,是遲早之事,因此大學實驗林若不認清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只知如何延攬遊客,廣結善緣,增加營收,只有加速走向毀滅之路而已。同時我們也寄望教育部能體認大學實驗林,在身負教育與國土保安之重責之下,不要為了經費上之籌措而任其迷失方向,忘卻了自己應扮演之角色,應迅速的編列公務預算,使其專心全力的保護國土資源,昔日的經營森林也應轉型為保育森林,否則如杉林溪的開放民營,造成水質的污染,水源的日益匱乏,加上九二一震災的道路中斷,中橫公路封山等慘痛教訓,執司大學實驗林的相關人員實應痛定思痛,免於悲劇重演,要知大學實驗林一旦失去其應有之角色,既無存在的價值,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其職責並非「管理」實驗林,而是仰賴其員工的專業知識經營實驗林,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其目標至為明顯,祈當事者三思。
(2001台灣林業27卷6期64-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