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2008年12月發行
 

簡介中國中古近世法律史的新史料與新方向

李如鈞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一、前言

新史料與新方向對歷史研究相當重要,尤其新史料的出現,往往能引導新的研究潮流。以中國中古近世法律史而言,1983年明刻本《名公書判清明集》的發現,大為拓展了宋代法律史研究,也讓學人對南宋社會、經濟各領域有更深入的瞭解,至今仍影響深遠。近十年來,又有二部重要法律史籍──《天聖令》、《至正條格》的出現,讓研究者相當興奮,勢必又將引領新的研究方向。

新研究方向並非全源自於新史料,當既有研究累積到一定程度時,有時也會凝聚出研究新視野。目前法律史的研究,以法學界來說,受學科訓練影響,較偏重律文內容、司法體系等制度面研究,常讓人有生硬、艱澀之感。就史學界而言,則是以司法案例探討法律在人們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法令轉變所反映的時代意義。但諸如社會史等史學界重要領域,卻少將法律納入研究範圍。最近,隨著「法律文化」此一研究新視野的提出,相信會對法學界與史學界,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二、新史料介紹──《天聖令》、《至正條格》

(一)《天聖令》

1998年,上海師範大學戴建國教授在寧波天一閣博物館,偶然發現明抄本《官品令》10卷。進一步研究後,他認為這本名為《官品令》的書,實際上就是北宋《天聖令》殘本。此殘本現存〈田令〉、〈賦役令〉、〈倉庫令〉、〈廄牧令〉、〈關市令〉、〈捕亡令〉、〈醫疾令〉、〈假寧令〉、〈營繕令〉、〈獄官令〉、〈喪葬令〉、〈雜令〉共十二篇。每篇令文皆分二部分,前一部分是在唐令基礎上制定的現行「宋令」,文末標明「右並因舊文,以新制參定」;後一部分則把已不行用的「唐令」抄錄在後,文末標明「右令不行」。 (註釋1)兩者合計共有令文514條,其中「宋令」有293條令文,「唐令」有221條令文。

2006年12月,《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一書,由中華書局出版。該書係天一閣博物館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黃正建先生為主持人所領導的「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整理與研究」課題組所整理。該書除將《天聖令》殘本製作影印本外,並分作校錄本、清本,另附唐令復原研究與復原唐令清本,十分便於研究者使用。 (註釋2)目前海內外對於《天聖令》的研究相當熱烈,除中國與日本皆有研究團隊進行研讀外, (註釋3)臺灣方面由臺大歷史系名譽教授高明士先生領導「天聖令研讀會」進行研讀。該研讀會除注重文字校勘與令文溯源外,更將重心放在探討唐令的沿革發展、唐令與律格敕之間的關係,以及唐令和《日本令》的比較,希望能明瞭唐令在制度上與歷史上的意義。這些研究團隊的努力與成果,皆令人相當期待。

現今《天聖令》的研究方向,重心有三:一、復原並研究唐令。唐代常被稱作「律令制時代」,但元代以後,「令」的地位逐漸降低,文本也隨之失傳。20世紀初起,日本學者就努力從傳世文獻中耙梳史料,搜集唐令軼文,經過多年努力,1933年仁井田陞教授的《唐令拾遺》及1997年池田溫教授的《唐令拾遺補》出版,這二部巨著整理、復原了過半唐令,對學界貢獻極大。但二位日本學者畢竟未見唐令原文,整理的結果與實際唐令有多大差距,始終是個關鍵問題。所幸《天聖令》的出現,其集宋令和唐令於一身的編排方式,同時顯示宋令和唐令的原貌,我們也得以據此與已有的唐令復原相關研究相互校證。

二、由於唐代律令對於東亞諸國,如日本的歷史發展有深遠影響,故《天聖令》的發現,日本學界的反響最大。因日本令是以唐令為基礎所制定,故《天聖令》對於研究日本令對唐令的繼受,以及唐、日制度比較,還有日本古代史,都具有重要學術價值。

三、「令」此一法律形式,規範國家諸多制度,現存的十二篇令文,內容主要關於經濟與社會制度,如土地、稅役、畜牧、訴訟、監獄、休假、喪葬、工程、倉儲、醫療、商業、交通等,《天聖令》的發現對既有唐宋時期各項制度的相關研究,提供了許多新史料。

自《天聖令》發現後,十年來相關研究論著陸續發表,總數已達60篇以上。 (註釋4) 就筆者觀察,目前對於《天聖令》的研究,多半仍以唐代為主,當然這是因《天聖令》內容以唐令為本。但從個人看法,還有二方面值得注意:一為透過《天聖令》與其他史料的比較,就法律史而言,得以讓我們更清楚自唐末、五代至北宋中期前的法律變化,甚至對唐宋法律變革的時間點能有更清楚的瞭解。又法律反映社會現實,唐宋社會間的變化,亦能從《天聖令》中有更多觀察。二為以宋代法律史來看,目前運用《天聖令》的研究不多,倘若將《天聖令》與南宋《慶元條法事類》、《清明集》內容相互比對,相信應能拓展兩宋法律發展與社會變化的研究。

(二)《至正條格》

2002年,韓國的韓國學中央研究院安承俊教授在慶州江東面良洞調查古文書時,在孫氏宗家書庫發現了元刊《至正條格》殘本。該殘本包括《條格》、《斷例》各一冊,兩冊版式基本相同,但非同一版本。《條格》部分存12卷,自23卷至34卷,分別為〈倉庫〉、〈廄牧〉、〈田令〉、〈賦役〉、〈關市〉、〈捕亡〉、〈賞令〉、〈醫藥〉、〈假寧〉、〈獄官〉十篇,有373條。《斷例》存目錄和前13卷,共五篇,依次是〈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 (後半闕),有427條。2007年8月,韓國學中央研究院主辦「蒙元時期法律文化及麗元交流研究」國際學術討論會,公佈元刊《至正條格》殘本的影印本和校注本。校注本由韓國慶北大學李玠奭教授、首爾大學金浩東教授和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金文京教授共同完成。除了正文的校注外,還有三種附錄和四篇論文。

有元一代始終未如其他王朝制定「律」,作為國家大法,法律來源與司法審判所依據的是歷來的各種條畫、法令和案例。但立國漸久,勢必要將這些條令、案例進行整編,以符合實際需要。第一次整編始於元中期仁宗時,英宗至治三年(1323)正式頒行,名為《大元通制》,內容有制詔94條、條格1,151條、斷例717條、別類577條,共2,539條。現僅存「條格」653條,稱作《通制條格》,歷來受到研究者高度重視。第二次是元順帝時,至元四年 (l338)編修,至正五年(1355)修成,定名《至正條格》。該書最晚至清乾隆朝修《四庫全書》時,仍從《永樂大典》中輯得23卷,但將其列入「存目」,未能保存下來。1983至1984年間,曾於額濟納旗黑城遺址發現《至正條格》殘頁八張。這次韓國慶州元刻殘本的發現,讓學界得以一睹該書。

《至正條格》殘本的重要性,大致有四點:一、斷例的發現。雖然元代法律形式中無「律」,但「斷例」近似其他各朝的「律」,「條格」則相當於「令」,過去傳世文獻未能見到「斷例」,此次《至正條格.斷例》的發現,得以對元朝法律形式有進一步瞭解。二、立法體例進步。《通制條格》各目所收條文,時間、次序雜亂,但《至正條格.條格》則照年代前後排列,文字也比《通制條格》簡明、細緻,這些都是元代立法體例進步的表徵。三、對《元典章》、《通制條格》的補充校證。現存元代法律典籍中,《通制條格》和《元典章》的內容最多,但二書內容最晚僅到仁宗延祐三年(1316)、英宗至治二年(1322)。《至正條格》所收錄至治二年以前的元朝文書,有一部分未見於二書及其他史籍,也有記載同一事,但內容較詳實,可供補充,或相互校證處。四、增進對元代後期的瞭解。《至正條格》的內容,最晚到順帝至正四年(1344),其中有近四成是在至治二年以後,過去《憲台通紀》、《南台備要》等書雖有這時期的記載,但數量、內容有限。《至正條格》涵蓋內容相當廣泛,出現了許多新史料,對研究元代後期的法律、社會諸層面有很大幫助。

因該書公布迄今不到二年,現今相關論著除介紹發現原由與史料重要性外,還探討:一、元末政爭與《至正條格》修纂的關係。二、《至正條格.斷例》對《大明律》的影響。三、《通制條格》與《至正條格》兩者間的關連。四、蒙古「遊牧民族的法文化傳統」對《至正條格》的影響。筆者認為,《至正條格》的討論方興未艾,仍有待學人持續探討。 (註釋5) 與立國更長的唐、宋,或同為非漢族政權的遼、金相較,元朝法律史籍現存《元典章》、《通制條格》、《至正條格》三部含括元代前、中、後期的法律文獻,可說相當難得。特別是三本典籍的內容相當豐富,相信若善加利用,仍有很大研究空間。

三、研究新方向──「法律文化」

筆者大學部畢業自法律系,碩士班始至歷史所就讀,目標是結合兩學科長處,進行法律史、社會史的研究。個人認為,兩學科研究方向各有所長,但仍有可加強之處。法學訓練講究法律內的邏輯和秩序,注重法律條文和制度的研究;缺點在於不易把社會現實納入法律史的範圍,致使研究者常會有法典世界與現實世界幾乎兩位一體的想法。這種研究取向,除不易探求整體歷史面貌外,也會讓非受法學訓練的研究者,感到法律史研究如同現代法律般的艱澀、難懂。另一方面,法律與社會密不可分,研究社會史的學者卻不常把法律納入社會史的範圍,遇到生硬難解的法律制度,即可能因其非研究重點,或不易理解而加以忽略。但法律是充分享有公權力作為後盾的規範,且是維繫社會生活秩序所不可或缺,而糾紛和犯罪更是普遍的社會現象。研究社會史而不研究法律,難免會讓人有缺憾之感。

近年來,「法律文化」的提出,就是對目前研究方向的再思考。「法律文化」此一概念源於法律社會學,法律社會學的重點之一,即認為法律絕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需從宏觀角度探討社會各層面對於法律制度的影響。最近中研院史語所研究員柳立言先生對「法律文化」有一番精闢闡釋。他認為「法律文化」是一種由法律各個部門所撞擊出的文化效應,包括法律知識、制度、思想、信仰、建築、心理、教育、考試、人群、習慣、儀式、行為等,凡此種種讓百姓對法律產生某種認知和態度,百姓根據這些認知和態度決定將來的行動,而行動影響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法律文化不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單方面締造,而是立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和犯法者所集體形成的,他們也對法律文化的優點和缺點擔負共同的責任。

法律條文和制度是較為穩定且具全國一致性,法律文化則是流動多變,且一國多樣、南北相異的。一個國家可能有十分先進的法律條文、立法和司法制度,但社會上卻瀰漫輕視法律和玩弄法律的風氣。守法、鑽法律漏洞或違法皆屬法律文化,此亦彰顯「法律」與「法律文化」的不同。

法律的目的是使人們相信法律和遵守法律,但法律文化卻可以是不信任或不遵守法律的文化。簡言之,法律文化的研究正是溝通法律與社會的橋樑,法律各部分不再分割成條文、制定與社會各方面,而是希望以「動態」、「整體」的方法,作全面性的研究。研究法律文化,不但可以瞭解法律本身,也可以瞭解法律所產生的文化效應,及其與傳統文化的關係。

柳先生提出想法後,也以過去研究宋代家庭和法律的經驗為例,認為唐宋變革導致的一個重要轉變,是科舉制度引發社會流動,造成大批平民入仕、南方士人逐漸入主中央。這些人擔任立法和司法官員後,帶來民間文化的因子,衝擊著代表道統菁英(貴族)文化的《唐律疏議》及後繼的《宋刑統》,結果產生了與前代截然不同的法律現象,如一、同居財產的私有化:從同居共財變為同居異財、二、父母養老田的入律(法制化)、三、未婚女財產權的增加、四、贅婿繼承權的確立。這些新的價值觀,也形塑了宋代的法律文化。 (註釋6)

他又以「青天窗外無青天」為題,從《清明集》中判詞收錄最多的胡穎入手,認為南宋末司法體系中雖有個人「青天」胡穎的存在,但此一「青天」並不能保證司法的其他部分合法與有效進行,而且對干擾司法之人的約束力也有侷限,故南宋末的整體司法狀況並不能讓民眾形成信任法律的法律文化,即所謂的「無青天」。而「吏強官弱」、「地方官不得久任」、「士大夫不熟悉法律」、「中央權力無法滲透到基層」等以往有關宋代司法的認識,以胡穎的例子而言,在解釋南宋末司法時是行不通的。這種經由縝密分析史料,透過代表性人物的論證,除清楚說明了南宋末期司法狀況外,也讓我們對法律具體實施情況有更深入的瞭解。 (註釋7)

作為法律史研究的末學,又受法學界與史學界訓練的筆者,對於目前學界研究方向的缺憾,一直有極深的感觸,但又思索不出方向。但透過柳先生對「法律文化」的闡釋,將法律條文、制定過程與社會間的互動影響,作整體性思考的作法,的確讓筆者視野增廣不少,也藉本文將此概念介紹給學人,希望能對未來研究有所啟發。

四、結語

本文屬學術動態介紹,僅簡要說明《天聖令》、《至正條格》與「法律文化」的內容及研究現況,希望能拋磚引玉,提供諸位師長、學友參考。若對上述新史料與新方向有興趣,欲知更詳盡內容,可參見頁註各篇論文。


註釋

  1. 戴建國,〈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考〉,《歷史研究》1999:3,頁71-86。
  2. 該課題組成員,亦發表了《天聖令》的相關論文,請參見《唐研究》12(2006)。
  3. 中國與日本對《天聖令》的研究近況,請參見岡野誠,〈北宋の天聖令について-その發見.刊行.研究狀況 (世界史の研究215)〉,《歷史と地理》6142008),頁29-38。大津透,〈北宋天聖令の公刊とその意義──日唐律令比較研究の新段階──〉,《東方學》1142007),頁1-17(該文已有中譯,發表於《中國史研究動態》20089)。

  4. 《天聖令》相關研究論著目錄,請參見岡野誠,〈北宋天聖雜令中の水利法規について〉,《法史學研究會會報》112006),頁1-24;兼田信一郎,〈天一閣藏北宋天聖令研究の現狀─『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出版に寄せて,《歷史評論》6932008),頁54-64
  5. 相關《至正條格》的研究,除校注本的四篇論文外,請參見陳高華,〈《至正條格.條格》初探〉,《中國史研究》20082,頁135-158;張帆,〈重現於世的元代法律典籍──殘本《至正條格》〉,《文史知識》20082,頁31-38;植松正,〈《至正条格》出現の意義と課題〉,《法史學研究會會報》122007),頁105-113
  6. 關於法律文化的詳細內容,請參見柳立言,〈宋代的社會流動與法律文化:中產之家的律?〉,《唐研究》112005),頁117-158;柳立言,〈導言〉,《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台北:聯經,2008),頁235-282

  7. 柳立言,〈青天窗外無青天:胡穎與宋季司法〉,《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頁23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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