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2019 年 10 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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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犯罪、社會:清代後期重慶竊盜案件的官員思考模式

吳景傑 

本文透過「清代同治朝四川巴縣衙門檔案盜竊類」及多種資料,呈現知縣——國家行政體制下最底層地方官員——在審判時需要考量的問題。本文考察法律規範的變動、官員素養的形成與社會現實的反映三個層面,注意到各種一般性與特殊性因素,進而討論「知縣如何思考」這個問題。

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律規範,有律、條例、各省專條、省例等,反映不同行政層級對於同一犯罪行為的不同考量。官員與民眾心目中的理想官員形象,則是分別反映在官箴書與公案小說。除了必須要滿足不同群體的期待之外,巴縣知縣更身陷行政機構與社會之間。巴縣衙門與川東道、重慶府、重慶鎮等行政機關同樣位處重慶城內,雖然審轉的行政成本相對較低,其行政壓力卻相對更重。

同治時期的重慶維持著強烈的移民與商業色彩,各種基層組織積極運作,因為戰亂及其影響下所產生的竊盜行為頗為常見。從空間的考察,可知重慶城內不僅擁擠,而且存在多重的分區方式,城外則是受群山阻隔的散村,城鄉之間在嘉陵江與長江兩岸相望。這種空間配置不僅反映城鄉之間竊盜手法的差異,也影響民眾遭遇竊盜時的反應,同時更顯示出重慶是一個高度都市化與城鄉差距大的社會。

同治時期的巴縣知縣面對竊盜案件時,心中產生了各種複雜因素之間的角力。知縣選擇以「贓物」為著力點,確實起出贓物、掌握物證與避免誣陷,同時在計算贓物價值之後,嚴格按照審轉程序執行。州縣自理的竊盜案件,雖然有裁量空間,卻仍未踰越法律規範的範圍。

(指導教授:邱澎生;2019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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