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2017 年 10 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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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制度與地方社會
──十九世紀臺灣的華洋互動、地方治理和官商關係

李佩蓁 

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將臺灣列為開放條約口岸之一,使臺灣歷史走向劃時代的轉折點。過去學者多以由上而下的外交談判和巨觀的總體貿易量增減,解釋臺灣開港通商後發生的社會衝突與經濟變遷。本文則以由下而上的社會史視角,聚焦於基層社會的人群互動,說明居於社會領導地位的紳商如何肆應條約制度帶來的影響。

本文以樟腦、米穀貿易及徵收釐金問題為例,說明臺灣在開港之前,地方官員為了彌補財政不足,特許與官方有協力關係的紳商和走私洋商進行樟腦交易,但節制米穀輸出。洋商則願意繳納地方規費及釐金,從而使三方各獲其利。然而條約制度實施後,領事和海關掌理下的自由、開放貿易原則,使既有的互利模式瓦解。更多洋商冀望交易臺灣的樟腦與米穀,亦拒絕再納釐金;地方官員則不願失去財源,選擇性採用條約條文,試圖維持舊有獲利機制,衝突於焉而生。但隨著條約制度日漸穩定,地方紳商亦靈敏回應變局,利用與洋商的合作關係,在「洋行」的名義下,援引英國領事和海關稅務司的權威作為自身的保護傘,既能擺脫地方官員加諸之負擔,且在「洋務運動」政策下獲得新的商務機會,延續其社會與經濟優勢。

(指導教授:吳密察;2017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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