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2017 年 10 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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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力運用角度看秦漢刑徒管理制度的發展

高震寰 

本論文結合出土簡牘與傳世文獻,從勞動力運用的角度出發,論述秦漢刑徒制度的發展,並在此基礎上,探討變化的原因及對社會的影響。

戰國至秦朝的各個政府為了更加善用人民的勞動力,逐步廢除肉刑,採用徒刑。不過,秦代的徒刑不只是勞動刑,同時也具有貶降身分的意義。秦代刑徒等級分為: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其身分差異體現在相異的管理辦法與法律待遇上。秦政府似有意透過上述的差別待遇,在各級刑徒間劃出等級界線,以新的集權國家體制維持春秋戰國以來尊卑有序的等級社會。

秦代刑徒在官有勞動結構中佔重要位置。里耶秦簡顯示,遷陵縣的刑徒人數可能達到該縣編戶民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雖然遷陵縣是位於戰略要道、人口極少的小縣,從中仍可窺見刑徒勞動對秦政府有高度重要性。秦朝過度的擴張戰爭與土木工程,掩蓋了刑徒數量過多的問題。對秦的覆亡有推波助瀾的作用。

漢朝吸取亡秦教訓,採行較寬緩的統治,號稱網漏吞舟之魚。刑徒的數量似乎在文帝改制前便減少許多,文帝制定刑期可能只是順應此種趨勢。從漢簡來看,改制後的諸刑徒名稱雖沿襲秦代,但在管理與勞動上都看不出明顯的等級差別。刑徒也不再有專門的主管機構,而是不分等級、散置於各基層單位中。漢政府為彌補刑徒數量減少造成的勞動真空,逐漸發展出與刑徒有別的官奴婢,以維持皇室貴族的生活品質。在行政系統方面,除了逐步增加有給職外,也大量使用雇傭維持日常行政事務。

由於雇傭比平民親自服役更加經濟實惠。漢政府考慮到經濟效益,允許甚至鼓勵服役者納資代役。西漢中期以降,納資代役概念延伸到刑罰制度上。眾多的贖罪命令使富人往往只需繳錢便能輕易免除刑罰,此種司法上的不公平,造成社會期待酷吏以激烈手段懲辦惡人,但少數酷吏終究無法逆轉司法的結構性問題。至漢末乃有恢復肉刑的呼聲,希望能藉由肉刑立即且無法恢復的特性,使罪犯無法因赦令或贖罪逃避應有的懲罰。

(指導教授:邢義田;2017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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