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2015 年 10 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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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史原》復刊第六期編委會於2015年6月27日假臺大文學院文20教室舉辦論文發表會。

《史原》復刊第六期發表會紀實

許秀孟、丘文豪(臺大歷史系博士生)

《史原》復刊第六期編委會舉辦論文發表會,邀請本期作者發表論文。讓作者在出刊前,與評論人深度討論,以提升論文的品質。

  本次發表會分為三場,第一場由臺大歷史系主任楊肅献教授致詞。楊主任除勉勵《史原》持續維持專業學術審查、促進研究生交流之外,也說明臺大歷史系有關博士班修業規定的變革,期許研究生妥善規劃修業期程,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論文寫作。其次,由復刊第六期主編高震寰先生致詞,說明這一年來《史原》的編務運作過程,包括主辦「史家之藝──學術史與研究方法」跨學群討論會,期許《史原》能細水長流的維持下去。接著由復刊第七期主編許秀孟先生致詞,除了介紹新任編委會成員,也展望《史原》未來一年的目標,朝向跨越校別、跨越歷史研究與歷史普及的方向努力,建立全臺研究生互相聯繫、切磋的平台。
▲楊肅献主任與《史原》復刊第七期主編許秀孟。

第二場「中古史、明清史組」,第一位發表人黃庭碩以〈唐代後期東南士人的舉業與仕宦關係初探〉為題,討論從唐代安史之亂後到朱梁代唐(755-907)間東南地區(即江西、宣歙、浙西、浙東、福建及淮南)進士的組成及士宦狀況。透過統計與分析,作者認為唐代科舉雖然促成社會流動,但難以扭轉社會階層化現象;東南地區蓬勃的文化,並無法轉化成政治成就。評論人胡雲薇認為「唐宋變革」人人皆知,但實證研究較少,唐末尤甚,本文特出之處便是補足這樣的不足。並也針對該文分節、筆法與用詞,統計資料與文字說明的契合度,以及對量化分析進行解釋時的態度提出建議。

第二篇發表的論文為〈《通典.賓禮》所見的唐代對外意識〉,作者張哲僥對〈賓禮〉與《通典》的簡單解釋後,說明該文以三個面向切入:一、〈賓禮〉的編排結構與內容;二、第一條「天子受諸侯藩國朝宗覲遇」文本分析;三、唐朝賓禮施行。作者認為透過〈賓禮〉可以瞭解唐人對外意識與態度。《通典》表現了否認雙方有往來的必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應是外族主動歸化。即使是與外族頻繁交往的唐代,仍有杜佑這樣極力反對往來的對外意識存在。評論人楊曉宜認為,作者對於《賓禮》及若干名詞的定義仍不夠清楚,應該簡單介紹〈賓禮〉的篇章、討論議題、在《通典》中的位置,讓讀者瞭解其大致面貌。此外,也可進一步討論杜佑的保守態度與時代背景、個人風格及經歷有何關聯。

第三位盧泓文發表〈十八世紀的江南治理與總督任用——以尹繼善為中心〉。目前學界研究清代鞏固江南的統治,主要集中在順治、康熙兩朝,作者認為藉由兩江總督尹繼善之例,試圖補足雍正、乾隆兩朝的狀況。作者以生動的方式介紹尹繼善其人其事,作為該文的背景,進而討論雍、乾時期如何利用兩江總督的形象來調解江南問題。評論人黃麗君認為,清代江南治理涉及稅賦、鹽務、漕運等問題,不易處理,本文以個案切入,展現出政治史難得的時代脈動感。然而,評論人也就雍正皇帝面對處理江南財政虧空的幾位官員態度有所不同提出疑問,認為發表人僅指出這樣的現象,卻沒有進一步解釋。此外,過去多以滿漢衝突、政治結構解釋清初滿人總督在江南治理的不利,評論人則認為,可從旗人不喜歡外任的「文化脈絡」來觀察,提出不同的思考面向。

在綜合討論的時間,與會者分別對〈《通典.賓禮》所見的唐代對外意識〉一文提出兩個問題,一著眼於杜佑的主張與唐朝實際執行的差異;一則針對唐人如何看待「華」跟「夷」的區隔,以及蠻夷國來到中國後實際的互動情況。並續問,「蠻夷」這個先秦舊有的概念到了與北方密切接觸的唐朝有沒有改變?此外,另一位提問者則詢問第一篇發表人黃庭碩,在其文中提出的數據分析外,制度運轉的實質面有無變化?並詢問東南士人的仕宦生涯有無關鍵性的關卡。

第三場「近現代史、臺灣史組」,首先由施淳孝宣讀書評〈評介蕭阿勤著《重構台灣:當代民族主義的文化政治》〉作者針對蕭阿勤該書關於臺灣民族主義的演變階段,以及臺灣民族主義是否為現代人的產物,分別提出商榷。其中的爭議點,是討論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等大環境背景衝擊社會文化而激發的化學作用,各方有不同的看法。評論人顧恒湛提醒發表人,蕭阿勤在其另一新著《回歸現實:臺灣1970年代的戰後世代與文化政治變遷》中,回應各界對《重構台灣》提出的批評與討論,作者應可在書評中說明此點。此外,評論人亦質疑發表人在批判蕭阿勤把美麗島事件當做臺灣民族主義開始建構的歷史關鍵時刻的同時,並未提出自己的立場與看法為何。

第二位發表人是王淑蕙,題目為〈民初礦業糾紛之探究──以平政院裁決為中心(1914-1928)〉,由於王淑蕙有要事不克前來,由許秀孟代為宣讀。本文探討在近代以來中國興盛的民間礦業,如何處理日常時而發生的糾紛問題。作者以平政院為研究對象,認為平政院作為行政處分的糾紛處理機構,除反映中國現代的法律變遷之外,也展現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特色,礦商藉由法律來捍衛自身商業經營權益,是思考法律現代化問題的一個實證案例。評論人侯嘉星提出的疑問是,發表人所指的礦商是否是小民?以平政院判決書資料推論礦場業主係小民、弱勢、乃至於經營捉襟見肘,是否過於武斷。當時得以集資開發礦產者,或具有外資背景(本文提及的中日實業公司、通惠特種公司等),或具有政商背景,此類礦場主甚至不需要向平政院提出訴訟,因此由平政院所見之糾紛(僅有17件),能否代表當時整體礦業經營情形。

          ▲《史原》復刊第六期編委會及第七期編委會成員與楊肅献主任合影
          (2015年6月27日攝於臺大文學院文20教室)

在綜合討論的時間,施淳孝回應評論人的提問,他認為臺灣民族主義開始建構的時期,應該追溯自二二八事件前後,而非向蕭阿勤所認為的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後。蕭阿勤會有此論斷,是因為他忽略戒嚴時代對言論管控造成「公開文本」在表述上的限制,但不代表作者本身沒有產生認同問題。許秀孟則對侯嘉星質疑個案研究的代表性問題,作出一些回應,認為評價個案研究的價值,應注意其是否完善的回答其所設定的問題,並且回應了歷史大脈絡。王淑蕙本文涉及法律史與經濟史範疇,其除了以調處礦業糾紛來看近代法律問題之外,在經濟史的視角下,應可探討更多關於商人經營的內外部問題,以豐富經濟史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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