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期   2012年 10月出刊   
 
 
 
《史原》論壇

▲《史原》論壇

編按:
《史原》自2010年復刊以來,便致力於結合各學群研究生的研究專長,促進彼此交流,並提供研究生發表未成熟或階段性研究成果的平台。職是之故,《史原》策劃一系列的講論會與討論會,並於2012年4月14日舉辦首次跨學群討論會,以「中國傳統法律知識、教育與傳播」為主題,邀請各學群專業領域的研究生進行學術討論,本文即為該場討會紀要。

《史原》跨學群討論會 「中國傳統法律知識、教育與傳播」討論紀要
吳景傑(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生)
毛元亨(臺灣大學歷史系碩士生)

前言

《史原》跨學群討論會關注各時期歷史的承與變,而傳統中國法律正符合此關懷。傳統法律自先秦至近現代有延續性;另一方面,法律在各時期的變遷也清晰可見,至近現代更因「西方法」的加入而產生劇烈變動。在「傳統中國法律」此一大範圍議題中,本次討論會選取「知識、教育與傳播」的子題做為切入點。這是因為,傳統中國法律自古以來滲透於政府制度與民眾生活,其中制度固然是一切的基礎,但法律真正進入民眾的生活,卻須經歷一段複雜的過程:先由制度轉化為知識,知識再透過教育與傳播普及於社會,廣為流傳,而後逐步被民眾內化為日常生活之一部分。

由於本次討論會的重點在學群間的交流,而非個人研究成果的發表,故進行方式不循一般研討會流程,而是由各討論人逐一介紹各學群現今的研究成果(報告過程中隨時可接受提問),眾與會者在此基礎上進行學群間的對話,以期相互激盪,共同探尋傳統中國法律的延續與變化。

本次討論會共安排五位討論人,由臺大歷史系博士生游逸飛主講秦漢史,臺大歷史系博士生楊曉宜主講中古史,臺大歷史系博士候選人李如鈞主講宋元史,臺大歷史系博士生鹿智鈞主講明清史,臺北大學古典文獻研究所碩士生陳重方主講近代史。會議主持人為《史原》復刊第三屆明清史編委、臺大歷史系博士生吳景傑。

左起:會議主持人吳景傑,報告人陳重方、李如鈞、游逸飛、楊曉宜、鹿智鈞。(2012年4月14日攝於臺大文學院文二十教室

▲左起:會議主持人吳景傑,報告人陳重方、李如鈞、游逸飛、楊曉宜、鹿智鈞。(2012年4月14日攝於臺大文學院文二十教室)

秦漢史

游逸飛從「秦代的『以吏為師』是社會教育還是知識壟斷?」切入,指出曾有學者認為,秦只是將教育權力收歸政府,並限制教育內容。秦臣民或在官府,或透過民間掌教化的三老,都能學習法律。究實而論,秦為維持官僚制度運作,自須培養懂法的官吏。但據《商君書.定分》所記,人民與地方官吏欲知法令須往縣廷詢問縣法官,法官並無主動教育吏民之責,亦無意教育吏民完整的法律知識。再據其他傳世文獻及簡牘資料,地方官制不見獨立的郡縣法官。睡虎地秦律說明秦低層官吏出身以世襲壟斷的「史子」為主,庶民既然幾無機會任官,也就難以學到專業的法律知識。故「以吏為師」絕非廣泛的社會教育,而更近於秦官僚政府對專業法律知識的壟斷。

西漢初年仍承襲秦代壟斷專業法律知識的政策,直到政府廢除史子的世襲制度,庶民才有更多機會受教育、任小吏,而後民間律令學的興起,象徵專業法律知識壟斷被打破,也意味專業法律知識進一步的推廣與傳播。對於專業法律知識從壟斷到開放的時點,可從官吏隨葬律令文書習俗的興衰推測:秦至西漢前期的官吏,大抵有以律令隨葬的葬俗,而西漢後期以後的例子幾乎一個也不見,此葬俗或於景、武之際開始衰歇。這可能正是因為專業法律知識此時已不再壟斷,民間律令私學開始興起,隨葬律令已經無法充分象徵官吏的身分與階級。到了三國曹魏時代,政府須設置專門的「律博士」教授律令,則反映此時專業法律知識已非官吏、平民流行學習的知識。專業法律知識再次成為少數人的專利,但其意義已與秦至漢初大相逕庭。

秦漢史報告人游逸飛

▲秦漢史報告人 游逸飛

中古史

楊曉宜嘗試從「傳播」的路徑討論中國中古法律教育的問題。報告中指出,在傳統中國,中央政府所頒布的法典,由地方官府向民眾傳遞,而民眾是在地方官府與士人的協助下了解法律。因此,在法律知識傳播的過程中,地方官府在中央與民眾之間扮演著中介的角色,而這樣的三方關係,正是濫觴於中古。

中古時期律學漸趨發展與成熟,如律典註解、制定法典、培養法律人才、法理學術的進步等,皆有很大的轉變與影響。中古的「律學」機構,改變了上古時期以來的法律教育制度。曹魏始創「律博士」,下至隋、唐,其制度更為完備。律學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它掌握了國家的法律與解釋權,並培育許多法律菁英,促使法律學門愈趨專業化,而法律體系之發展與建構也更加成熟。另一方面,私人習法風氣並未因官方律學的發展而消失。中古時期專業著作和律學家漸漸出現,也有所謂「律學世家」。律學並脫離經學,發展為獨立的專門學問。而在官員方面,透過明法科或是科舉試判之類的選拔,唐代法律人才的教育與學習成果愈加顯著。但須注意的是,法律知識可能只是士人任官所需的實務技能,他們學問的主體依然是經學與文學。

法律知識在民間的主要傳播方式有榜文與出牓、司法審判的警示,以及與宗教結合的特殊管道等,其主要目的是讓百姓了解違法與守法的基本知識,以防止犯罪。榜文指地方官府公布格式、條令於「廳事之壁」,俾衙役、百姓知曉。出牓則指州縣寫錄、公布牓文於州縣門及坊市、村閭重要道路,其內容包含朝廷律令、各部門訊息、通緝名單、司法審判紀錄等。牓除透過文字傳播外,也由當地識字者、耆老或士人等以口頭傳播。而司法審判的警示作用,除傳播法律知識外,也向百姓宣示國家法律的威嚇力。最後,民間法律傳播也結合宗教信仰、地獄審判,使百姓不敢心生犯意。

中古史報告人楊曉宜

▲中古史報告人楊曉宜

宋元史

李如鈞比較宋代與前代在法律知識傳播途徑上的異同,認為宋一方面繼承唐的制度,在中央設有律學、律博士,舉行明法科等法律考試,也透過張貼榜文與司法審判向百姓傳播法律知識。但另一方面,宋元時期的法律知識與傳播途徑,無論在官方或民間,都有許多不同於前代之處,分述如下:

一、將律文要義改編成韻歌、歌謠,方便解讀與記憶,此舉不僅能幫助初學習律文者,對準備法律考試與實際運用法律的官員亦有參考價值。

二、唐中葉以降社會經濟的巨大變化,使宋代地方事務日趨複雜,州縣官府業務愈見繁重,故產生了指引官員處理地方事務的綜合性論著──官箴,以及分享刑獄實務經驗、司法心得的書籍,如著名的《洗冤集錄》、《名公書判清明集》等法學專門論著。

三、宋代官、吏間的界線十分明顯,然刑獄工作多由胥吏負責,官員亦常倚賴胥吏處理司法業務,而其人又常久任一職,故往往比官員更熟悉法律條文與司法實務。胥吏透過父子相承與私下傳習,有自己習得法律知識的途徑。待入元之後,蒙元統治者重實用的傾向,不僅使法律更受重視,胥吏的地位也因而提升,並有大量士人投身吏職。在此背景下,出現《吏學指南》一書,教導有意成為胥吏者基礎的法律知識。

四、宋元江西以健訟著稱,史料中也有一些關於訟師、訟學,甚至專錄「訟牒法」之書的記載,這也許就是明清廣泛流傳之訟師秘本的起源。

五、綜合生活日用類書始見於宋代,而現存元代類書中不僅可見宋代契約樣式,更錄有與士庶百姓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可供時人面臨糾紛時參考。明清以後,類書種類益加增多,也更為興盛普遍。

宋元史報告人李如鈞

▲宋元史報告人李如鈞

明清史

明清時期法律史料數量龐大,遠過於前代。鹿智鈞從「法律知識」的概念著手,認為法律知識可簡單分為兩個範疇,其一為法律本身的內容與意義,其二為法律的實際運用。由於明清時期資料充足,對於這二個範疇的法律知識都能進行充分討論。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既有因循,亦有不少創新之處。明清的律典改易了唐宋的律典形式,同時仍維持著律的地位。而一向與律典相輔相成的令典,至明清則蛻變為會典,反映各種「例」在明清法律體系中扮演的關鍵角色。另外也有《大誥》、〈教民榜文〉、〈聖諭十六條〉和〈聖諭廣訓〉等帶有強烈官方教化色彩的法律形式。

明清時期並出現許多法律實務和參考書籍,如註律典籍、訟師秘本、簡化律例讀物等書,以及官箴書、幕學書(幕友經驗談)、日用類書等作品。這些不同文類的書籍由於閱讀群體有別,內容自然各有側重,無法單純地視為一體。

在法律教育方面,明清兩朝不僅未延續過往官方設置「律學」的傳統,在科舉考試對「判」的測驗中,似乎更以文采為評分重點,而不重視律文的引用,甚至忽略了法律推理。在此原則下所設計的考題,徒具形式,難以測驗出考生的法律知識,完全無法與唐代的「試判」相提並論。不過,雖然法學教育在明清未受到官方青睞,但是非正規性與未制度化的私學依然興盛,如此一來,多少補足國家對於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而地方官也利用告示榜文與張貼審判讞語,讓一些法律知識公開化,對於一般民眾多少存在著潛移默化的影響。

上述官方或民間的法律知識,都隨著日益發達的出版印刷業而廣為散播,政府面對這種現象,基本上只要未過度危及社會秩序,大多不會嚴厲查禁。明清政府選擇傳遞法律知識,主要是為了統治之需,然而此舉與民間的實務性考量,難以完全劃上等號;這也說明嫻熟法律知識的訟師群體,為何始終為政府所不容。

明清史報告人鹿智鈞

▲明清史報告人鹿智鈞

近現代史

陳重方從「法醫學」切入,檢視法律知識從傳統到近現代的轉型過程。在一般的認識中,傳統中國法醫檢驗多本宋代宋慈的《洗冤集錄》,但罕為人知的是,明代其實才是《洗冤錄》流傳的關鍵時期。在明代,「洗冤錄」逐漸成為檢驗著作文類的代稱,具有經典性,不再專指《洗冤錄》之省稱,「洗冤」這個詞彙甚至被賦予「檢驗」的意義。隨著明以降國家機器的擴張,行政指南、訓導讀物等專業書籍的供需超過以往,官民紛紛刊刻《洗冤錄》。在明代發展的基礎上,清朝也接受《洗冤錄》作為司法檢驗的標準。

法醫學知識的「教育」,對仵作而言,可能是靠「師徒制」或家族傳承。對於官員來說,除了倚靠實際經驗累積外,最為普遍且重要的途徑就是通過「閱讀」獲取相關知識、掌握技巧。明清雖以《洗冤錄》為司法檢驗標準,但官方容許異例的存在,「成案」同樣是檢驗知識的重要來源和補充,故《洗冤錄》的經典化,恐怕並不必然阻礙檢驗知識的發展。

今人討論清末民初檢驗制度和知識的變革時,往往將「西方法醫學」和「傳統檢驗知識」對立,提出「法醫學的輸入」及其「對傳統的批判」,最終發展至「現代體系的建立」的論述方式。然而,西方法醫學成為新的典範固為事實,但在典範轉移的過程中,其實也曾出現過延續傳統檢驗知識(以《洗冤錄》為主體)的發展方向。持此論者多承認《洗冤錄》有所不足,而西方法醫學確有專精,但基於現實環境的種種考量和限制,二者都不可偏廢。在此種思維下,於很長一段時間內,清末遺留的檢驗吏和民國後新出現的法醫並存於社會,且同樣都在司法體制下工作。檢驗吏與法醫的衝突雖不斷出現,但《洗冤錄》卻在這樣的矛盾中,繼續發揮其影響力。

近現代史報告人陳重方

▲近現代史報告人陳重方

小結

五位討論人分從不同角度析論各時代法律知識的教育與傳播,而從中我們仍可以看見時代之間的連續關係。秦漢之前的法律知識由貴族壟斷,並且成為地位的象徵,但此景隨著民間律令私學的形成而不再。不過,略向民間開放的法律知識,又隨著中古律博士的設置再次成為少數人的專利。設置律博士,在知識傳播上看似走回頭路,但在律學發展的意義上,卻意味法律的學術化。另一方面,中古的民間私學並未因此斷絕,且政府尚透過布告與科舉考試的方式,向民間傳播法律知識。這樣的模式延續至宋、元、明、清,並且形成專業與普及兩種道路。專業道路持續地往解釋律意、闡發律義、架構學術體系的目標前進,而普及道路則是朝精簡、易記、實用的方向發展。

整場討論之中,有一個尚待解決的課題,那就是「法律知識」本身的定義。各學群討論人均提到各時期的法律知識,如秦、西漢早期被壟斷的法律知識、中古律博士所持有的法律知識,乃至於宋以降法律職業者所運用的法律知識。而鹿智鈞並將法律知識劃分為法律本體與實際運用兩個範疇。各方分歧的見解,當有待進一步梳理與整合。此外,我們更可進一步思索:傳統中國法律知識在意涵上,是否等同近代或西方意義上的法律知識?正由於這是個大哉問,仍需透過更多的研究成果進行詮釋,只能暫誌於此,留待有志研究者日後進一步探索。

附記

討論紀錄中各歷史時期內容的文稿,為五位討論人親自撰寫,再由吳景傑與毛元亨彙整。惜限於篇幅,無法重現討論人與出席者,以及討論人彼此之間熱烈討論與激烈爭辯的實況,也未能呈現討論人完整的想法與研究的現況。幾位討論人未來將陸續於《史原》及其他期刊發表研究成果,欲知詳情,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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