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數十年來,秦漢律令與法律文書的出土,如睡虎地秦簡中的《封診式》和《法律答問》,以及江陵張家山漢簡的《奏讞書》,為研究該時期的法律和行政制度提供了極豐富的原始資料,若說這段歷史隨之大幅改寫,恐怕也並非過甚其詞,而且許多課題的探討至今還方興未艾。面對這些古代制度運作的直接史料,絕大多數的研究都以釐清制度規章,以及與之相關的社會樣貌為主要的目標;相對來說,對於制度與法理的思維,受到的關注顯然不多。本講演所要討論的法理言說,即是頗受忽略的一項課題。
法理言說通常是指對法律整體或內容的說明、解釋和論辯;由於在法律的背後必然存在著更根本的目的、價值和思維,法理言說經常透過對具體爭端的處理,而能對本質層面給予某種詮釋或者發展。從政治思想的角度來說,秦的律令是從商鞅變法以來逐步發展的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家對法律和制度的諸多特殊主張,除了落實為律令規定之外,也必然反映在法理言說中,此乃可以想見的情況;漢初大致上仍是在秦律體制之下求變通,某個意義上反映出秦律體制的終結和轉型。那麼,究竟秦律體制下的法理言說有何特色呢?此次講演擬在這個未受注意的問題上做些初步的探討,希望能拋磚引玉,引起相關學者深入研究的興趣。
《封診式》內容是多種司法案件的調查程序與紀錄格式的範例,《法律答問》係對法令中的名詞或疑問的解釋,《奏讞書》則包含十六則漢初奏讞案例及六則參考案例的彙編。
本次的講論包括四個子題。首先將極為扼要的回顧法家興起前後的法律思想和法文化,藉以提供檢視秦漢法律文獻的背景知識。接著的兩個子題,將從《封診式》、《法律答問》和《奏讞書》等案例資料和法律解釋著手,勾勒出秦律體系下法理言說的基本模式。這種模式有幾項極其特殊的性質,一是對於違反行為有著極為精準的論述,而且具體表現在詰問當事人的過程中;其次,是強烈支持倫理規範,對於親權尤其嚴格保障;第三,在倫理義務和道德判斷發生衝突時,卻仍然謹守律文,絕不使用一般價值判斷來進行論述。整體而言,秦律體系的法理言說,在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獨樹一幟,這種情況似乎是我們以前所不知道的。最後一部份,將對於其所以形成的緣由,也就是法家的法律思想與政治思想間的關聯,進行回溯分析;並對漢初法理言說展開變革的契機以及困難之所在,提出嘗試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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