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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原》論壇網址:https://shiyuan1970.wordpress.com/
最新出版  ‧復刊說明暨稿約  撰稿格式暨編委會規約  ‧編委會  ‧各期目錄與全文連結

撰稿格式

 
  1. 請用橫式書寫。英文稿請隔行打列。
  2. 文稿請按題目、作者、中英文提要、中英文關鍵詞、簡目、正文、圖片、引用書目之次序撰寫。節次或內容編號請按一、(一)、1、(1)……之順序排列。中英文提要請勿超過五百字。
  3. 請一律用新式標點符號。《》用於書名,〈〉用於論文及篇名,引文請用「」表示。古籍書名與篇名連用時,可省略篇名符號,如《史記.游俠列傳》。除破折號、省略號各佔兩格外,其餘標點符號均佔一格。
  4. 正文每段第一行空兩格。獨立引文則每行縮三格,不必加引號。
  5. 請一律用腳註。註釋號碼一律用提高之半形化阿拉伯數字。註號應放在標點符號之後。
  6. 第一次提及的帝王或年號請附加公元紀年。例如:昭帝元鳳三年(78 B.C.),唐大曆(766-779)年間。干支及其他中外非公曆紀年,亦請括注公曆。外國人名第一次提及時,請附原名。正文中紀年,請用中文數字。
  7. 引用專書或論文,請用下列格式:
    a.中日韓文專書:作者,《書名》(出版地:出版者,公元年分),頁碼。例如:沈剛伯,《史學與世變》(臺北:水牛出版社,1989),頁120
    b.中日韓文論文:作者,〈篇名〉,《刊物名稱》×卷×期(公元年份,出版地),頁碼。例如:方豪,〈鹿港之「郊」〉,《現代學苑》第9卷第3期(1972,臺北),頁1-12
    c.西文專書、論文格式,請比照中日韓文格式,惟西文書名及期刊名請用斜體字,西文篇名請加“ ”。其他未規定之格式,請採用美國芝加哥大學出版The Manual of Style 1993年第14版有關人文學門之規範。例如:Mary Evans, Introducing Contemporary Feminist Thought (Cambridge, England: Polity Press, 1997), pp. 50-51.
  8. 第一次引書或文章時應註明全名及出版項,第二次以後可用簡稱。
  9. 引用原版或影印版古籍,請務必註明版本與卷頁。影印版古籍請註明現代出版項。例如:〔宋〕姚鉉編,《唐文粹》,《四部叢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5影印元翻宋小字本),卷12,頁1
  10. 圖表照片須註明資料來源,並加編號。引用時請註明號碼,請勿使用「如前圖」、「見右表」等表示方法。圖表、照片限用黑白,並儘量置於正文之後。
  11. 來稿如附有引用書目,其格式請比照腳註中之引書格式,然出版項不加(),西文之姓氏亦須改置於前。書目請按文獻史料(檔案、原典、考古報告等)、近人著作(中日韓文在前、西文在後)之次序分類列出。近人著作請按出版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年代早者在前)。

編委會規約

 
  1. 《史原》編委會由主編一位、各學群編委各一位與專業編輯組成。學群依據研究領域之別,分為中國古代史、中國中古史、宋遼金元史、明清史、中國近現代史、臺灣史、世界史七學群,各學群須推舉一人擔任《史原》編輯委員,且各學群須延請一老師擔任顧問,以備諮詢。凡有意成立新學群者達五人以上,經編委會同意,即可成立新學群,新學群須推舉一人擔任《史原》編輯委員。
  2. 《史原》編輯委員,原則上任期一年,當期《史原》出版後交接,得連任。第一屆《史原》編輯委員會由《史原》編輯委員組成,編委會內部推舉主編一位。每屆編委會應推舉下屆主編,經當屆主編同意後擔任。主編須具有擔任《史原》編輯委員的經驗。每屆學群編委得推薦下屆學群編委,經當屆主編同意後擔任《史原》編輯委員。主編與編輯委員獲臺大歷史系頒與證書一紙。
  3. 《史原》編輯委員會負責《史原》之刊行,可修改《史原》編委會規章與《史原》稿約、撰稿格式等規定,決定當期《史原》的內容取向、處理相關事務,參考審查意見、決定來稿的刊登與退稿。當編委會內部無法取得共識時,採多數決(持同樣意見者,超過全部編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稱多數)。若雙方人數相同,方由主編決定。
  4. 學群編委須負責該學群之投稿、校稿等事務。專業編輯分刊物編輯、網頁編輯、英文編輯。刊物編輯負責《史原》的刊物編輯事務,網頁編輯負責《史原》相關網路事宜,英文編輯負責修訂《史原》的英文內容。
  5. 若編輯委員不孚眾望,《史原》編輯委員會內部可罷免之(贊成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被罷免者須推薦下任編委。
  6. 作者獲贈當期兩冊,抽印本二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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