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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班:
 

臺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碩士班課程修習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91.04.15訂定
(100.03.28)99學年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茲將本所碩士班課程修習及學位考試相關事宜列舉於後,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務章則辦理。

壹、課程
一、本所碩士班學生應修滿30學分(不包括論文),必修科目為:
(一)語法學一         3學分(碩一上)
100學年入學的研究生適用。99學年及之前入學的研究生,語法學二仍為必修。
(二)聲韻學          3學分(碩一上)
(三)語言田野調查       3學分(碩一下)
(四)研究方法一      1學分(碩一上)
(五)研究方法二、三、四 0學分(碩一下、碩二上、下)
(六)統計方法        3學分(碩二上)
(七)碩士論文        0學分
(八)第二外國語(除英語及其母語外)為本所必修課程,但不計學分。
1.凡碩士班研究生於正式入學前,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修習第二外國文二年以上(至少12學分或以上)且每學期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無需參加免修甄試,即可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檢附成績證明辦理抵免。
2.未達抵免標準者,可參加免修甄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
3.同一外語免修甄試以兩次為限。甄試不及格者,99學年入學者,則需修習大學部開設之第二外國文課程兩年(共計12學分)且成績須達及格(七十分)標準。100學年入學者,則需修習大學部開設之第二外國文課程一年(共計6學分)且成績須達及格(七十分)標準。
4.語言所所認定「第二外國語」有:日文,德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意大利文,希臘文,拉丁文,韓文,土耳其文十選一。
二、碩士論文:
本所碩士論文之內容應以語言學為主,以英文撰寫。於論文口試通過後,裝訂成冊(參照本校所訂規格),於規定時間內繳交。
三、學分抵免
申請學分抵免者需提出申請抵免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需經授課教師核可及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抵免。M字頭課程可抵免。U字碩課程可抵免學分數以不超過申請抵免U字頭課程總順便之二分之一。抵免學分上限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本所可有更嚴格之規定。
貳、申請學位考試
一、依照行事例規定時間內申請。

二、申請學位考試前,研究生必須確定於學位口試前在語言學相關之研討會上發表過論文(不一定是畢業論文)方可提出申請。

 

   
 
 
 
台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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