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商標使用申請及管理規則
97年12月24日經本校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稱本校)為辦理本校商標之使用申請及授權業務,依據本校商標使
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二、
本校各單位欲申請商標註冊,應提具書面資料送本校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審查,經審查確有申請註冊之必要者,由總務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三、
凡使用本校商標,應經本校同意或授權,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者,本校得依商標法及公
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並禁止其使用。
四、
本校各單位、教職員工生、學生社團或各地校友會等非商業使用本校商標者,應填具
申請表向總務處報備。涉及商業使用者,經總務處同意後始得使用。
本校院系所及附設機構等註冊商標之非商業使用,得由其自行使用管理。
五、
校外單位欲使用本校商標,應提出商標授權申請表向總務處申請,若為商業目的使用
時應檢附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一) 營業簡介及實績。
(二) 商標應用目的。
(三) 商品應用及設計理念。
(四) 營運計畫(包含行銷計畫、廣告方式、預估營業額及銷售管道)。
(五) 申請授權使用期間。
(六) 權利金之計算。
六、
使用本校商標製作商品者,應依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政府相關
規定製造、標示及行銷,所製造商品應符合相關法令之品質要求及安全標準,並應投
保產品責任險或第三人責任險。
七、 校外單位經核准後,應於本校書面通知期限內與本校簽訂授權契約。
八、 本校註冊之商標若遭侵權,由總務處委請法律顧問處理。
九、 本規則經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