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公費留學考試報名需繳交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之相關事項

 

壹、本部八十九年公費留學考試英、日、法、德、西班牙等五種語文不再舉辦筆試,改繳交本部指定之語言鑑定機構之一所開具符合標準之語言能力證明影本(相關消息已刊載於八十八年公費留學考試簡章及本年三月二日各大報紙)。至語言鑑定機構未能測驗之語文(俄文、阿拉伯文、義大利文)方由本部命題測驗。

貳、八十九年公費留學考試英、日、法、德、西班牙語之語言鑑定機構及語言能力合格標準如下:

一、語言鑑定機構及語言能力合格標準:

(一)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1. 英、日、法、德、西班牙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六十分以上、口試成績為S-2以上。

2. 托福TOEFL成績五百分以上。

(二)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教育文化部教育訓練中心

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之合格成績標準為六分以上。 

(三)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以上為合格標準(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

(四)巴黎法語聯合學院駐臺代表處:

法語鑑定文憑第一級(DELF1)以上為合格標準。

(五)臺北德國文化中心:

德語初級考試(ZdaF)以上為合格標準。

(六)西班牙語言能力測驗證書(D.E.L.E)。

二、其他認定標準:

(一)持有擬留學國大學(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之學士、碩士學位或仍在學之碩、博士生持有在學證明者,報名時得以該外國大學之學位證書或研究所碩、博士在學證明影本替代留學國語言能力證明(專科學校比照辦理)。

(二)持有德國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語言能力測驗(DSH)合格者,得以該測驗及格證明影本替代留學國語言能力證明。

(三)持有電腦托福考試成績一七三分以上者,得以該成績影本作為留學國語言能力證明。

(四)持有教育部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及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成績影本替代留學國語言能力證明。

(五)持有教育部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中級及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成績影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三、以上所列各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在本(八十九)年公費留學考試報名截止日以前所取得者,皆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