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函)

 

受文者:本院各系所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日發文

發文字號:發文生農秘字第151號

 

主旨:茲為對本院博士學位考核辦法第二條有關期刊發表規定做更詳細定義,敬請 貴系依下列說明辦理。

說明:

一、本案依95年6月12日本院第213次院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院博士學位考核辦法第二條規定:本院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學位口試前,應有論文發表(或已接受被刊登之證件),其中至少應有一篇發表在SCI或SSCI期刊中(但屬於社會科學領域之系所得發表在各該系所經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之期刊名錄及比照本校相關系所之第一等優良期刊名錄)。

三、今因對此規定有所疑義,經本院213次院務會議決議,有關期刊論文須符合以下之規定:

1.學生必須以博士班研究生名義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論文且為刊論文之第一或第二作者,若為第二作者,則第一作者必須為研究生之指導教授。

2.所提出之SCI或SSCI期刊論文內容必須為博士論文之一部份或全部。

3.論文所發表之學術期刊在論文刊登或接受日期前五年內曾於SCI或SSCI中列名。

4.所提出之論文必須為所認定學術期刊之正式且完整之研究論文,技術短文類型之論文不予認可。

 

正本:本院各系所

副本:張副院長、院辦

 

院長 陳保基

 

(參考資料:本函原件 TIF檔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