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系生輔系及雙主修替代、兼充標準

製表日期:2006/5/24

外系課程 A
經濟系課程 B

判定標準
(以下均須獲經濟系主任同意,方可抵免、替代或兼充)

會計學甲一(3,3)或
會計學原理(3,3)
會計學甲一(3,3) 可兼充
民法概要乙(3,0) 或
民總&債總&債各&物權&親屬&繼承
民法概要乙(2,2)
90學年(含)以前獲雙修資格者適用

或民法概要乙(3,0)
91學年(含)以後獲雙修資格者適用
可兼充,若(B-A)>0則所差學分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課程替代之。
微積分乙(3,3) 或
微積分甲(4,4)
微積分乙(3,3) 可兼充
經濟學原理(3,3) 或
經濟學甲(3,3) 或
經濟學甲(3,0) 或
經濟學乙(2,2)
經濟學原理與實習(4,4) 1.若非經濟系老師授課不可兼充。該科全部學分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課程替代之。
2.若為經濟系老師授課可兼充,兩科學分差額max(B-A,0)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課程替代之。
統計學(3,3) 統計學與實習(4,4) 1.若非經濟系老師授課不可兼充。該科全部學分須以經濟系選修課程替代之。
2.若為經濟系老師授課可兼充,兩科學分差額max(B-A,0)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課程替代之。
商事法(3,0) 或
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商事法(2,2)
90學年度(含)以前獲雙修資格者適用

或商事法(3,0)
91學年度(含)以後獲雙修資格者適用
可兼充,若(B-A)>0則所差學分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課程替代之。
其他外系相關課程 個體經濟學(3,3) 不可抵免、也不可替代或兼充。
總體經濟學(3,3)
經濟史(3,3)
經濟思想史(2,2)
經濟發展(2,2)
財政學(2,2)
貨幣銀行學(2,2)
貿易理論(3,0)
貿易政策(0,2)
國際金融(0,3)
請注意: 兼充科目不得超過二十學分。但九十二學年度以前核准修讀雙主修者,不在此限。

 

製表日期:2006/5/24

外系課程 A
經濟系課程 B
判定標準
(以下均須獲經濟系主任同意,方可抵免或替代)
經濟學原理(3,3) 或
經濟學甲(3,3) 或
經濟學甲(3,0) 或
經濟學乙(2,2)
經濟學原理與實習(3,3)
92學年(含)以前申請獲准輔系學生適用
1.若該科目非經濟系老師授課、或為經濟系教師授課但為學生原學系必修課,不可抵免;該科全部學分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或經濟系課號303、323且為經濟系老師授課之其他系定必修課程替代之。
2.若該科目為經濟系老師授課且非學生原學系必修課,可抵免但須補學分差額;學分差額max(B-A,0)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或經濟系課號303、323且為經濟系老師授課之其他系定必修課程替代之。
經濟學原理與實習(4,4)
93學年(含)以後申請獲准輔系學生適用
統計學(3,3) 統計學與實習(3,3)
92學年(含)以前申請獲准輔系學生適用
1.若該科目非經濟系老師授課、或為經濟系教師授課但為學生原學系必修課,不可抵免;該科全部學分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或經濟系課號303、323且為經濟系老師授課之其他系定必修課程替代之。
2.若該科目為經濟系老師授課且非學生原學系必修課,可抵免但須補學分差額;學分差額max(B-A,0)須以經濟系課號303、323選修或經濟系課號303、323且為經濟系老師授課之其他系定必修課程替代之。
統計學與實習(4,4)
93學年(含)以後申請獲准輔系學生適用
其他外系相關課程 個體經濟學(3,3) 不可抵免或替代。
總體經濟學(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