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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辦理居留簽證需時至少七個工作天,故欲將停留簽證改辦為居留簽證者最好於到期前兩週至外交部申請。
※獲改煥發居留簽證十五日內,應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受領教育部一年期台灣獎學金者,無需等研習四個月,可直接辦理居留簽證。交換生可持「學生證」及「本校所開立之在學證明」,獎學金生可持「教育部受領獎學金之公文影本」,按上述步驟至外交部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留簽證。(請注意,申請居留簽證來台者務必在入境後兩週內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者將被處以罰金。)
【請注意以上資訊僅為參考,需以外交部公告為準,若有任何簽證相關問題,請逕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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