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疏〉箋證,據宋紹興壬子曾集校本為底本。其要點如次: 1.辯證此〈疏〉為陶公〈誡子書〉,非〈遺誡〉。 2.校理此〈疏〉傳本及前賢引用此〈疏〉字句之異同。 3.補充並訂正舊注諸家之疏失。 4.增益本人對此〈疏〉之創見。 5.貫通陶公詩文,與此〈疏〉相互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