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疏〉箋證,據宋紹興壬子曾集校本為底本。其要點如次:
1.辯證此〈疏〉為陶公〈誡子書〉,非〈遺誡〉。
2.校理此〈疏〉傳本及前賢引用此〈疏〉字句之異同。
3.補充並訂正舊注諸家之疏失。
4.增益本人對此〈疏〉之創見。
5.貫通陶公詩文,與此〈疏〉相互印證。

   陶淵明〈與子儼等疏〉箋證                         臺大中文學報第6期1-12頁 民83.6.
 王叔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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