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日期

20071221日上午10:10 ~ 12:00

研討地點

台大法商學院法二教室

討論題目

題目

作者

文獻出處

 區位決策與代理賽局

 

 

梁文榮

曾靜枝

Working paper

報告人

曾靜枝

參加人員

黃鴻、梁文榮、楊雅博、吳世傑、林燕淑、陳宏易、王光正、張民忠、蔡明芳彭正浩、高國峰、林晏如、曾靜枝、涂光億、周冰瑤、王佳琪

討論提要

本文採用 Hotelling 不完全覆蓋市場的空間競爭模型,引進代理模式的競爭型態 (delegated competition),建立一個二廠商的三階段賽局,探討經理人在產品市場從事 Bertrand 價格競爭與 Cournot 數量競爭時,所有權人的最適區位選擇。由於本文採用 Fumas (1992) Mill and Pazgal (2002) 對於代理賽局的設定,因此經理人的目標函數為廠商自身的利潤與對手廠商利潤的加權平均,權重為所有權人在第二階段利潤極大決定的誘因機制,故經理人的績效水準為一相對績效機制。因此,所有權人可以透過最適誘因參數的選擇,影響第三階段經理人於產品市場競爭的行為。

結論

(1)   本文發現,在 Bertrand 價格競爭之下,給定二廠商區位時,所有權人的最適誘因參數使經理人的目標函數與對手廠商的利潤為正相關,故經理人為了提高廠商自身與對手廠商的利潤,彼此均有提高價格增加利潤的誘因。反之,在 Cournot 數量競爭時,給定二廠商的區位選擇,所有權人在利潤極大之最適誘因參數為一個小於零的值,經理人的目標函數與對手廠商的利潤為負向關係,經理人為了降低對手廠商利潤提高自身廠商利潤以提升經理人本身的績效水準,彼此均有降低價格積極競爭對手產量的誘因,使產品市場的數量競爭變得更為激烈。因此,考慮代理賽局之 Bertrand 價格 (Cournot 數量)競爭程度小(大)於不考慮代理賽局之價格競爭程度。

(2)   若經理人的目標函數為相對績效機制時,所有權人之最適區位選擇不論產品市場的競爭型態為 Bertrand 價格競爭或 Cournot 數量競爭,均為相同的區位均衡解。

(3)   此外,若不考慮代理賽局,二廠商在不完全覆蓋市場進行 Bertrand 價格競爭與 Cournot 數量競爭的區位均衡解均為空間分離,但是在 Cournot 數量競爭型態下,二廠商最適區位之間的距離大於 Bertrand 價格競爭型態下之距離;在代理賽局中,二廠商最適區位的距離介於 Cournot 數量競爭與 Bertrand 價格競爭之

 

延伸研究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