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日期

20070421上午10:30 ~ 下午1:30

研討地點

台大社會科學院第一教室

討論題目

題目

作者

文獻出處

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and strategic technology transfers

 

E. Young Song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40 (1996) 165-186

報告人

蔡明芳

參加人員

黃鴻、梁文榮楊雅博、吳世傑李玫郁、彭正浩、陳玉晏、王佳琪、涂光億、蔡明芳、施姵全

討論提要

由於作者發現當美國對日本的汽車出口進行限制時,日本車廠與韓國進行策略聯盟。亦即,日本藉由技術移轉來避過貿易限制。因此,本文擬討論沒有其他技術移轉的誘因下,VER是否可能會促使廠商技術授權。本文的模型設定如下。本文假設國內與國外各有一家既存廠商與很多成本較高的潛在進入者於本國市場競爭。既存廠商的授權契約採兩階段訂價法。作者設立一個三階段模型,第一階段為既存廠商決定授權數目與單位權利金;第二階段為潛在進入者喊價,即固定費用;第三階段為既存廠商與潛在進入者進行數量競爭。

結論

本文得到結論如下。首先,假設被授權者沒有成本劣勢,若本國既存廠商不授權,則外國既存者會藉由授權使產量達到Stackelberg-Leader的水準並獲得較高利潤。其次,假設自由貿易下,潛在進入者的成本劣勢夠高時,兩國都不授權為均衡結果。再者,自由貿易下,兩國都不授權下的利潤比兩國都授權下的利潤高。接著,本國政府對外國廠商實施VER後,若外國沒授權,則本國也不會授權。同時,若既存廠商的成本劣勢很高,則兩國皆不授權為均衡結果。最後,當潛在進入者成本劣勢界於某一區間時,將使得VER下的本國既存者的產量與利潤均降低。此外,在VER下,即使外國廠商進行技術移轉,外國既存廠商的利潤也必然降低。

延伸研究

我們可考慮以下兩種情況:

1.      技術授權是否可能避免單邊貿易制裁。例如,在自由貿易下,日本對中國廠商進行技術授權。若現在中國想對日本廠商實施自動出口設限,此時,日本是否可能會拒絕授權給大陸廠商,因而使得中國政府不會對日本實施貿易制裁。

2.      傳統討論技術授權方式有三種,分別為單位權利金、固定權利金與兩階段訂價(單位權利金與固定權利金並行)。本文已討論VER下,兩階段訂價的契約方式會使得技術移轉。然而,其他兩種授權契約是否也必然如此。若此二種契約方式也會使得技術移轉,則哪一種契約下,技術移轉的速度最快。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