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日期 |
2005年8月6日上午10:1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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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地點 |
台大法商學院研究生第四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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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文獻 |
題目 |
作者 |
文獻出處 |
Subsidy competition and entry |
梁文榮 曾靜枝 |
Working Pap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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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 |
曾靜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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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員 |
黃鴻、梁文榮、林燕淑、陳宏易、楊雅博、王光正、許淑煐、張民忠、陳盈秀、林晏如、蔡明芳、王胤杰、彭正浩、高國峰、康廷嶽、王佳琪、涂光億、李家銘、李曉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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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提要 |
當市場結構為獨占時,無論大國或小國贏得獨占廠商之FDI,因為獨占廠商沒有面對任何競爭且可以高獨占價格來剝削消費者剩餘,故獨占之社會福利必然較低。因此,市場上除了既存的獨占廠商之外,假設存在另一利潤虧損的潛在廠商,暫且不論潛在廠商的區位選擇,兩國政府為了增加市場的競爭程度,必然願意給予定額補貼促使潛在廠商進入市場與既存廠商競爭。此外,計算社會福利時會將運輸成本產生的無謂損失扣除,討論引進第二家潛在廠商之後,大國是否仍會贏得潛在廠商設廠以及均衡的補貼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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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1. 獨占廠商最適區位會選擇在大國設廠以達總和利潤極大。 2. 在政府補貼政策之前,潛在廠商可能偏好在大國(若市場規模效果大於競爭效果時)或小國(若競爭效果大於市場規模效果時)設廠。當潛在廠商選擇在大小兩國設廠的利潤差大於大小兩國願意補貼的差額時,則潛在廠商願意到大國設廠;反之,則潛在廠商會選擇到小國設廠。Haufler 與 Wooton (1999) 指出外國獨占廠商在政府課稅之前偏好在大國設廠。 3. 大國贏得第二個潛在廠商的條件為運輸成本需小於某個臨界值c < 2 ( 7 r – 8 ) / (13r – 7);反之,則為小國贏得第二個潛在廠商的設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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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研究 |
1. 潛在廠商有關政府補貼的設定需修正,避免成為愈靠近何國,則得到愈多該國的補貼。凸顯補貼競爭的行為,政府間的補貼競爭應可得到各國的不連續補貼反應函數,由此求得均衡解為角解。 2. 考量既存廠商對潛在廠商產生何種進入障礙以及既存廠商擁有的優勢,如 Stackelberg leader 或 limited pricing? 3. 除了提高市場價格改善消費者剩餘之外,本文動機不夠強烈,尚須加強吸引第二個潛在廠商投資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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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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