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日期

2005312日上午10:00 ~ 13:00

研討地點

台大社會科學院研究生第二教室

討論文獻

題目

作者

文獻出處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Licensing in a Differentiated Cournot Duopoly

胡均立

張民忠

Working paper

報告人

張民忠

參加人員

陳更生、楊雅博、吳世傑、胡均立、李揚、王光正、邱俊榮、許淑女英、詹懷瑾、王胤杰、張民忠、王佳琪、涂光億、康廷嶽、吳政澤、李玫郁、張純瑜、李家銘

討論提要

現存文獻鮮少涉及環保技術授權的經濟與環境效果。污染防治技術可以專利授權方式擴散,而且有其經濟與環境效果。為了補充相關經濟理論之發展,本文在雙占廠商生產異質產品,其中一家廠商(廠商A)進行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發的架構下,討論廠商授權方式(定額權利金的授權方式/單位權利金的授權方式)之環境與經濟效果。

本研究提出以下結論:(a) 在定額權利金的授權方式下,若產品差異很大,廠商A將授權污染防治技術給廠商B。若產品相似,則廠商A不會授權污染防治技術給廠商B(b) 在單位授權的模式下,廠商A不論產品差異為何,都會授權污染防治技術給廠商B(c) 非激烈的創新下,若廠商A不授權污染防治技術給廠商B,所造成的污染量最大;非激烈的創新下,若廠商A授權污染防治技術給廠商B,以定額權利金授權的方式所造成的污染量較大。(d) 激烈創新且產品相似,採用定額權利金的授權方式所造成的污染量較單位權利金的授權方式少。(e) 產品差異化愈大,生產者剩餘、消費者剩餘與社會福利愈高,同時在生產時對於環境的傷害也比較大。

延伸研究

(a) 可加入兩個圖型:(1) 產品質差異性與聯合利潤的關係圖;(2) 產品質差異性與定額權利金的關係圖,可說明更多的經濟意義。

(b) 社會福利而言,若污染對環境傷害小,則定額權利金的授權方式優於單位權利金的授權方式;若污染對環境傷害大,則結論相反。政策建議應為:高污染產品用單位權利金,低污染產品用定額權利金,帶來較高的社會福利。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