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日期

2002127日上午10:00 ~ 下午1:00

研討地點

台大社會科學院第二會議室

討論文獻

題目

作者

文獻出處

Vertical Coordination, Antitrust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Hamilton, S.F. and   K. Stieger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XLIII, 143-156, 2000.

報告人

黃璀娟

參加人員

林燕淑、楊雅博、胡均立、吳芝文、王光正、施冠宇、廖峻毅、 黃祥斌、朱維愷、劉惠玲、張筑雅、邱俊榮、許淑英、黃璀娟

討論提要

貿易與競爭政策的互動是近年來頗具爭議的議題之一。競爭政策基本上乃規範企業之聯合行為與獨占企業濫用市場地位及其他不公平之競爭行為,而貿易政策亦足以影響一國之內或國與國間的競爭條件與市場環境。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提昇效率與擴大市場佔有率,企業中採行向上游或向下游進行垂直聯合或整合策略者已愈來愈多,而不同國家對企業垂直整合管理的鬆緊程度往往不盡相同。

本文由出口國的角度,建立一個三階段賽局以分析競爭政策對於創造出口商品比較利益的影響。當一國採行較寬鬆的競爭政策而許可企業向上游從事垂直整合時,由於因此可以降低上游投入的購入成本,使得企業所生產的出口最終財,較之禁止垂直整合的貿易對手國,即具有價格上的優勢而具比較利益,並可獲取較高利潤,如同是出口補貼之策略性貿易政策可獲得的效果。基於政府出口補貼政策被歸屬於不平等措施而在世貿組織下予以規範,Hamilton and Stiegert (2000) 因而提出競爭政策與策略性貿易的衝突性。若一國對企業的垂直交易採行嚴格的管理以建構國內市場的競爭環境,則反而使其最終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失去比較利益。

結論

本文模型設計非常簡單,所討論的主題也很明確:只要本國相對於外國在競爭法的設計上不嚴格規範或限制廠商的垂直交易契約,生產最終產品之廠商的對外競爭能力即較外國廠商為高。整個賽局,只因本國允許上下游廠商可以簽訂垂直交易契約而外國禁止,即多了一個階段,使得本國生產最終產品的廠商在國際市場上成為領導者,效果與僅有本國政府實施出口補貼一樣。如此看來簡單的推論何以可以刊登在有名的期刊?我們應該再想想本篇文章的中心主旨與創意。

延伸研究

一、只要在原本對稱的賽局中,多設計一個階段即可以使本國成為領導者。如本國政府的出口補貼政策選擇;或如本文的上下游廠商的垂直交易契約。例如,考慮公會的存在。假設本國廠商所僱用的勞動組成公會,與資方進行工資與年終獎金的談判。若談判結果公會同意降低工資而補償以年終獎金,則表示廠商可以降低生產的邊際成本,則其產品即具價格上的優勢而可以成為出口市場上的領導者。此分析的重點在勞資的談判。

二、思考有關傾銷的問題。若因本國上下游廠商在垂直交易契約下,上游廠商以極低價格供應下游廠商所需投入,則下游廠商所出口的最終財,就算在進口國也以極低的價格銷售,仍不會高於投入成本,如此是否可算不違反傾銷中有關公平價格的評估,可以再深入想想。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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