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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學人宿舍  


借住辦法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管理客座學人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宿舍分為長興街客座學人宿舍及溫州街客座學人宿舍,管理單位為本校總務處。

三、本要點宿舍應由使用人本人或其服務單位填具申請書申請使用。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使用客座學人宿舍:

(一)依本校特聘講座設置辦法延聘者。

(二)依本校講座設置辦法延聘者。

(三)由國科會補助資聘來校講學或研究者。

(四)依教育部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及本校執行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設置之功能性整合研究中心資聘來校講學或研究者。

(五)與本校簽有學術交流合約之機關(構)或姊妹校交換訪問之學者。

(六)其他機關(構)資聘不支薪不佔編制名額且實際來本校講學研究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符合本校講座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聘者得優先申請使用,並以前項第一款之申請人為最優先。

短期訪問講學學人在不影響前二項之使用情形下,得申請暫時使用。

五、申請使用宿舍,除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以申請登記先後為準。

前項使用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申請單位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一個月向管理單位確認;不滿三個月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半個月確認,一經確認申請人即應自申請使用日起開始負擔相關費用。

六、宿舍使用期間以聘書或合約期限為準。

無本校聘書之短期訪問講學學人之使用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

使用人於使用期限屆至前,得提前返還宿舍,但應於一週前告知管理單位,若未告知者,仍應依原申請使用之期間繳交相關費用。

七、使用人應與本校簽訂宿舍使用契約書。

八、使用人應依下列標準繳交場地管理費:

(一)長興街客座學人宿舍:

1有眷宿舍每月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

2單身宿舍:每月七千五百元。

(二)溫州街客座學人宿舍:

      1、有眷宿舍:

1)坪數三十坪以上者,每月二萬七千元。

2)坪數不滿三十坪者,每月二萬四千元。

2、單身宿舍:每月一萬二千元。

使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其場地管理費以實際住宿之天數,按比例計費之。

有眷宿舍使用期間之電話費、水費、電費及瓦斯費等費用,由使用人自行負擔;單身宿舍除電話費自行負擔外,每月另酌收水電瓦斯費一千三百元,使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住宿天數比例計費之。

使用人依本校對外契約或相關辦法規定得免繳第一項、第二項之費用者,應由聘用單位繳交之。

九、使用人聘期屆滿或改聘為本校專任教職或喪失客座宿舍使用資格時,應於一個月內將使用之宿舍及一切附屬設備恢復原狀並清理乾淨後,逐項點交管理單位。

十、使用人應遷出宿舍而不遷還時,由本校催遷。經催遷三次仍未將宿舍交還者,得依法訴請返還宿舍,並停止往後受配本校宿舍之權益。

本校因前項原因涉訟所生之費用,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使用人逾期不遷還宿舍或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其契約書上之連帶保證人應負責催遷或催繳;若經依法訴追者,於訴訟期間至宿舍收回後一年內,停止該申請單位借住宿舍之權利。

十二、使用人於使用宿舍期間未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擅自破壞樑柱牆版等建築結構或變更隔間、陽台、門窗位置。

      使用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本校得終止宿舍使用契約,並請其回復原狀及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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