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及修讀學位相關學程法則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及修讀學位相關學程

經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86/3/8)
經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87/9/18)
經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課程會議通過 (89/12/8)
經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博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會議修訂 (92/6/13)
經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博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會議修訂 (93/6/11)
經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博課程委員會會議修訂 (94/4/22)
經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博系務會會議通過 (94/5/13)

一、博士班教學目標

本博士班教學主旨在培養專業的人類學家,經課程安排及訓練,得以培養出具前瞻性及世界性眼光的人類學研究者。

二、入學申請及考試

(一) 人類學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委員會
    1. 由本所助理教授以上所有專任教員組成,由所長擔任召集人。
    2. 本委員會綜理博士班入學考試等事宜。
    3. 本委員會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成立。
(二) 入學資格
    1. 1. 報考資格: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博士學位。
    2. 報名時應交之資料:
      1) 報名表。
2)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成績單各二份。
      3) 學力證件。
4) 碩士論文或代表著作三份。(須含中文摘要。若無論文或代表著作者,得由校方出示證明其碩士學位之取得並無論文寫作之要求,而得以學校認可之學期報告替代之。)
      5) 著作目錄三份。
6) 攻讀博士班之就讀研究計畫(4000至6000字)十份。
7) 二位教授推薦信函(統一推薦信表格請逕向人類學系索取)。
      8) 回件信封。
(三) 入學考試
    1. 所有考試委員全程參與。
    2. 比例
      1) 審查 40%
      2) 口試 30%
      3) 筆試 30%
    3. 審查標準
      1) 對報名時應繳交之資料進行審查。
      2) 碩士論文與代表著作佔30%,就讀研究計畫佔65%,成績單與推薦信合佔5%。
      3) 審查研究計畫時須依"人類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入學申請研究計畫審查表"分項給予意見及評分。
    4. 筆試科目:"人類學理論與方法" 佔10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
    5. 口試項目和標準:分人類學知識(40%)、學問研究態度(30%)、研究潛力(30%)等項評審。博士班入學考試之口試資格,將以審查及筆試佔報名人數之前八名,始能參加口試。並於九十四學年度入學考試開始實施。
(四) 外籍生申請入學
    1. 申請資格:父親或父母親為外籍人士(非中國人)之外籍學生始得辦理申請。
    2. 甄選標準:
      1) 碩士班畢業,其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
      2) 修習中文二年以上。
      3) 留學計畫書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個人簡傳和一般學習的目的。
4) 三千字以上的中文專題研究計畫書一篇,其內容應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暨研究意義等項目。
5) 碩士論文及已出版之著作或會議論文各乙份。
6) 非英語系國家申請人應出示英文能力證明文件(如TOFEL、IELTS等)。
    3. 申請程序:直接向本校研教組提出申請後,由研教組彙整後統一送交本系進行審查作業。
(五) 甄試入學:本系尚不辦理甄試入學申請。  
(六) 本系博士班接受選讀生。  

三、修業年限和學分

(一) 修業年限:二~七年。
(二) 學分:
  1. 本系博士班必修核心課程(同碩士班核心課程,若曾修過此核心課程,可於入學時辦理抵免):6學分
        文化人類學基礎理論(3學分)
        考古學基礎理論(3學分)
  2. 必選科目及學分(M或D字頭)
    考古學組:斷代考古學(3學分)
         區域考古學(3學分)
         研究方法(3學分)
    文化人類學組:區域民族誌(3學分)
           次領域或分科(3學分)
           研究方法(3學分)
  以上兩組擇一修習
3. 3. 畢業總學分:(不含論文)26學分
(三) 其他規定:
  1. 須通過第二外國語測驗或修畢兩年外語課程、候選人資格考試及論文口試。
  2. 博士班研究生之論文原則上須以第一手田野資料撰寫。

四、課程要求

(一) 博士班研究生應修滿最低應修26學分(不含博士論文12學分),其中至少16學分須修習本所課程。
(二) 博士班研究生之有效學分為D、M字頭課程。U字頭或大學部課程不列入最低應修學分計算。再選修入學前曾修過之M字頭課程亦不列入最低應修學分計算。
(三)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每學期選課開始前與論文指導委員會討論修課之安排,並得其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確實填寫繳交歷年修課審查記錄表。
(四) 博士班研究生自修業之第二學年起得修習本系開設的“基礎文獻評論”課程(2學分),惟在最低應修學分內以修習一次為限。
(五) 博士班研究生至遲應於修業之第四學年第二學期前修畢應修之24學分,俾以如期完成資格考試。
(六) 博士班研究生須通過第二外國語測驗或修畢兩年外語課程(以本校所規定之德語、法語、日語為原則,若選修與論文相關之田野語言、電腦程式語言或統計等其他語言,則需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填寫書面報告書,呈報教務處通過後始得替代第二外國語修習)。若在入學前,已修過兩年第二外語課程且成績及格者(70分以上)或已通過第二外語免修甄試者,得申請抵免。

五、論文指導

1. 博士班研究生除第一學年的導師得為系主任外,最遲須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加退選之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由指導教授負責組成該生之三人指導委員會,向系主任報備後,系主任須提系務會議報告。
2. 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系主任同意,得以兼任教授、副教授擔任。
3. 博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委員以本系專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得商請系外或校外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同職等之公立學術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為指導委員,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4. 博士班研究生於指導委員會組成後,經指導教授同意,須向辦公室索取報備表格,填妥後逕交辦公室存查。
5. 指導委員會主要負責指導研究生選課、資格考試及論文撰寫,並為該生學位考試委員之當然成員。
6.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每學期選課開始前與指導委員討論選課安排情形,並得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繳交歷年修課審查記錄表。
7.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二學期開始,每學期向指導委員會報告論文研究大綱及預定進度;每學年第一學期加退選結束前應以書面方式將論文研究大綱及預定進度交辦公室備查。
8. 博士班研究生經指導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申請資格考試及學位考試。
9. 博士班研究生完成之博士論文,應附加指導委員名單(其格式由本所規定)

 

六、資格考試

人類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規則
本規則係依"國立台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

第一條 資格考試之申請條件:
  一、 考試之申請以兩次為限。
  二、 博士班研究生於修畢應修26學分後,自修業之第二學年起,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資格考試申請,惟至遲應於修業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通過資格考試,未通過者依校規退學。
第二條 資格考試之申請規定:
  一、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卅日止;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四月卅日止。
  二、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資格考試申請時須填具資格考試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至辦公室完成申請。
  三、 資格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四、 完成資格考試申請後,亦可提出撤銷,惟申請撤銷之期限最遲為考試舉行前一週,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填具撤銷申請書,至辦公室完成申請。
第三條 資格考試委員會之組織:由本系博士班該研究生論文指導委員會組成。
第四條 考試內容:分筆試及口試兩項;筆試由資格考試委員負責命題及閱卷,七十分為及格。
第五條 考試科目:筆試分兩科,其科目由指導教授及資格考試委員會商定後,向所長報備。口試內容為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
第六條 考試進行方式:資格考試每次申請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筆試及格後,方得進行口試。若筆試二科皆不及格,則以一次資格考未通過報校核備;若筆試二科中有一科不及格,得補考一次,惟至遲須於次學期進行筆試補考及完成口試,若補考仍不及格或口試不及格,則以一次資格考未通過報校核備;若筆試二科皆及格,而口試不及格,得補考一次,惟至遲須於次學期完成口試補考,若補考仍不及格,則以一次資格考未通過報校核備。
第七條 資格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研教組核備後,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開始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實施細則

本細則係依「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規則」訂定之。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一、 博士生最遲應於決定申請資格考試之前一學期中,請指導教授召開指導委員會議以商定兩個筆試考試科目。
二、 確定兩科筆試研讀書目範圍之時間由指導委員會決定。
三、 筆試出題方式由指導委員會決定。
四、 筆試分兩天考完,一天一科。
五、 筆試每科以70分為及格。
六、 筆試通過後,考題上網,並置於人類學資料研究室。
七、 指導委員會會議記錄、學生研讀書目、筆試時程、及考題等,指導教授應在定案之後,向系上報備之。
八、 筆試通過後,即進行口試。考試時間以兩小時為原則,確切考試日期由指導委員會決定。

 

七、學位考試
人類學研究所博士班學位考試規則
本規則係依"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訂定

第一條 申請資格:
  一、 須修業滿二年,並已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學分。
  二、 經資格考試及格。
  三、 已完成論文初稿。
第二條 申請程序:
  一、 依照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
  二、 申請時,除填申請書外,應具備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三、 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報請學校核備。
第三條 學位考試進行程序:
  一、 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 辦理學位考試。
第四條 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規則:
  一、 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委員會推薦,人數為5~9人,按規定由校長遴聘之,並由系主任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
  二、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
2.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五條 辦理學位考試:
  一、 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應以考試委員人數檢具影印之博士論文與提要,經本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
  二、 學位考試必須評定成績,評定以一次為限,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三、 學位考試至少需委員五人出席,缺席時不得以他人代理。
  四、 考試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六條 學位考試日程依照行事曆規定,每學期舉行一次。
第七條 擬參加學位考試之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口試前至少三星期,將打字裝訂好之論文初稿連同論文審查表(其規格由本系制定,屆時請至助教室領取),親自送交考試委員。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開始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