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營繕工程施工品質評鑑辦法

 

 

民國90126日處務會議通過

一、          為辦理營繕工程施工品質評鑑,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以提升本校工程施工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二、          辦理評鑑時,應成立「施工品質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評鑑小組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由總務處遴聘評鑑委員三人至七人組成,總務長或營繕組主任為召集人。評鑑所需費用由總務處編列預算辦理。

三、          受評工程,以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且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為主要對象,未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得由總務處視需要辦理評鑑。

四、          評鑑內容以工程之品質為主,並包含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項之管理績效。其配分以管理績效佔三十%,工程品質佔七十%為原則。

五、          評鑑之實施 ,由評鑑委員視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狀況,以隨機抽樣方式選擇適當之檢查點。對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予以查核。

六、          評鑑成績以各評鑑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受評工程之等級依評鑑成績評定,九十分以上為優等,七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為合格,未達七十分為待改善。

七、          評鑑小組召集總務處營繕組、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等相關人員,舉辦施工品質檢討會,針對受評工程施工品質及管理績效提出檢討及建議,並作成會議紀錄。總務處營繕組應即檢討各項缺失,並提出改善計畫,責成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限期改善,並應於評鑑完成一個月內改善完妥報總務處備查,對於經評鑑為待改善之工程,應予列管追蹤。對總務處營繕組有關人員,應依評鑑結果予以適當之獎懲。

八、          受評工程經評鑑小組抽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待改善。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取樣不及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不及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不及格。

4、工地發生工安事故導致受傷成殘或死亡。

九、          總務處營繕組得將承包廠商曾受評為優等之紀錄,列為工程採購最有利標履約績效之評選項目參考。

十、          列為待改善之工程,總務處營繕組得就承包廠商施工品質不良部分,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該工程如係委託監造,總務處營繕組應依契約,追究監造廠商監造不實,致該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前項承包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總務處營繕組除限制其於兩年內不得承攬本校工程之外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2、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

十一、本要點經處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