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倫理學 95學年度上學期
授課教授:林火旺
φ   研究室與助教   φ
研究室時間:每週二、三9:10-10:00或另約。

研究室及聯絡電話:哲學系館206室,(02)33663408

教師E-mail: hwlin@ntu.edu.tw

課程助理:邱振訓

‡  課程簡介  ‡
  本課程以探討公民與道德為內容,倫理學或道德哲學是以哲學的方法探討倫理道德問題,所以是一個極具理性思考的課程。“人應該如何過活?”這類問題是道德哲學的核心問題,解答這類問題會涉及個人要成為什麼樣的人、要如何過活、應該如何行動等問題,事實上倫理學是哲學中和實際人生最相關的一個領域,它所討論的內容應該是人人都會關心的話題。

  但是在一個國家之中,任何一個人除了面對一般的道德問題之外,由於每一個人都有另一個身分──公民,公民是個人作為政治社群成員的身分,公民這個身分上也會面臨特有的道德議題。我們關心的公民不是法律上的定義,因為那所涉及的是有關公民的常識,本課程重視的是理想的公民或規範意義的公民。

  自由社會最大的特點就是多元,自由社會的制度就是要使具有不同生命理想的社會成員,能和平相處、合作互利,而合作的基礎則是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公共規範,因此自由社會的個人要擁有自由,追求自己認為最合適的生活,前提是大家都應該尊重和服從合理的公共規範。也就是說,只有在不違反公共規範的限度之內,個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屬於自己特殊的價值理想。這種尊重公共規範的德行是民主社會中「公民」的概念,換句話說,民主社會的每一個成員同時具有兩種身分:「公民」和個人,一個自由而有序的社會,必須每一個個人都能做一個稱職的公民。所以一個夠格的民主社會成員,不應該只是具有法律上「公民」的身分,還應該具有道德上合格公民的基本德行。

  因此民主社會中一個合格的公民,不只是年滿二十歲、沒有受褫奪公權之制裁、有行使公民權利之起碼能力,而且還要滿足一些現代公民的積極條件,如:有能力和不同意見者平等相待、尊重每個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理性溝通和討論、容忍不同之價值理想、尊重公共規範、履行個人應盡的義務等。事實上,在多元衝突的民主社會中,只有當公民普遍具有這些德行之後,個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而仍然「亂中有序」。

  事實上一個自由民主社會要能真正開花結果,需要營建一個適合民主成長的環境,這除了良好的制度設計、公民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瞭解憲政民主的基本常識、學習參與社會之必要技能之外,最重要的是自由精神和理念的陶冶,以及公民德行的養成。自由社會公民需要具有什麼樣的道德,是本課程的核心。
  本課程以當代自由主義(liberalism)最重要的學者羅爾斯(John Rawls)的經典名著A Theory of Justice為主,輔以後期所謂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的重要轉折,探討自由社會公民的意義。

‡  課程要求  ‡
(一)本課程的對象是對人文有深度關懷的學生,課程要求以討論為主,因為參與討論是培養獨立思考,以及瞭解他人想法,學習多元容忍的不二法門,因此本課程要求修課同學在課前熟讀教材,課堂討論。
(二)學期成績計算:課堂表現30%,期末報告(字數以3000-5000字為原則)70%。
‡  教材  ‡
‡  課程進度  ‡
(1) 9月19日:課程介紹及導論
(2) 9月26日:A Theory of Justice, §1-4
(3) 10月3日:A Theory of Justice, §11-13
(4) 10月17日:A Theory of Justice, §14-17
(5) 10月24日:A Theory of Justice, §20-24
(6) 10月31日:A Theory of Justice, §25-26 & 29
(7) 11月7日:A Theory of Justice, §33-35
(8) 11月14日:A Theory of Justice, §37-40
(9) 11月21日:A Theory of Justice, §53-56
(10) 11月28日:A Theory of Justice, §57-59
(11) 12月5日:A Theory of Justice, §77-79
(12) 12月12日:A Theory of Justice, §82 & 85-86
(13) 12月19日:“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14) 12月26日:“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
(15) 1月2日:“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1-2
(16) 1月9日:“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3-5
(17) 1月16日:“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6-7